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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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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个人短见:  表情
预见可能性予回避可能性.是讨论过失犯的要件.可是好像不好解决
但是用"注意义务"的话.就ok啦.正常人或盲人点火虽为起果条件..
但非所创造的风险乃不法之.惟.仅于点火之人.是未善尽注意义务.
使得蜡烛倾倒.致祝融之灾.都可归咎于点火之人之疏失.就算他是
盲人.只是要善意注意义务.还是可抑制风险之生.
所以说盲人当人知道点蜡烛.如果蜡烛倾倒.会致祝融之灾.应属于
客观上有预见而不预见之过失犯
表情.......
期待可能性.我绝得应该是在不作为上.行为人危险前行为.但是无妨
果可能性(无法期待他能做出果行为)但是失火是行为犯.题目又没说
烧到邻居家.所以教没有讨论之空间.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15 19:36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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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那么复杂吗??

之所以有过失是因为盲人自己都会觉得点蜡烛是有危险的啊,他明知有危险仍还这样做,但是他认为应该不会发生,这不是过失的定义吗??
或者他根本就不认为有危险仍点蜡烛,但是客观上有预见可能性,所以这也不就是过失的定义吗??

这个行为的主观有过失然后客观造成了失火烧屋的结果,彼此有因果关系又有客观归责性,不就如此而已!
然后有责性不得阻却,因为可以期待盲人不要一个人时在家点蜡烛,请有其他人时再点,以避免危险发生,这有问题吗??

话说回来,如果该盲人有高超的能力,可以降低失火的风险,当然不是不可以阻却有责的,不过那又是另外的争点,不在本题范围内。

如果危险不是点蜡烛的行为,而是蜡烛倒下的行为,请问甚么是行为呢??行为的定义是甚么呢??你要检讨的刑法第一个阶层的客体到底是甚么呢??
题目可没说是盲人把蜡烛弄倒的啊!!

另提前又如何,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不是也提前了吗,只要有必要,值得我们提前来关心整个行为,那么毋宁提前关心才是给该行为正确完整的刑法评价,而不是如没有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之前的片面评价!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15 23:18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15 23:12 |
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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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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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如楼上大大说的题目没说是盲人把蜡烛弄倒的
那么为啥你的行为归责时点会放在点蜡烛的地方哩
那如果说蜡烛是风吹倒的话哩
如果是一个一般人来点蜡烛   事后蜡烛被风吹倒了
那么一般人便被期待于防止火灾的发生
那此时你又何以能期待盲人去阻止火灾呢
这不是正是期待可能性的问题吗?
这时你还会认为点火的行为是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吗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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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6 00:19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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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为不能期待盲人去防止火灾,所以我一直也不断的反覆强调,请盲人不要点蜡烛,而不是请盲人去灭火,我说了那么多,还不够清楚吗??

请不要只有一个人在的时候点蜡烛,否则接下来发生的意外,你是没有防止的能力,所以拜托你不要点蜡烛,或着等你老婆回家后再点。

如果你不能理解,请想想原因自由行为,到底危险是何时发生的,为甚么要这样提前去判断,不要只背结果,要思考学说为甚么会这样创设,如果想通了,那你当然会活用,所以在此当然会认为要检讨的是点蜡烛的行为有没有过失的争点,而不是防止火灾发生的作为义务。

姑不论实质如何,结构上形式上,也应该先检讨点蜡烛的行为,如果确定无罪,再检讨不作为,因为不作为其实是一种补充的理论,而且行为时间的顺序上也是先点蜡烛,所以就形式而言,你是完全没有检讨点蜡烛的行为,如果你认为点蜡烛的行为没有法所不容许的风险,那至少也要一笔带过,而不是直接就讨论不作为然后就无罪。 这样容易被误会漏掉一个争点。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16 01:42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16 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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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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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06-14 22:4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因为:他们都创造了风险.益实现火灾跟死亡车祸的风险.客观上据可规则性

.主观上.发生于客观上应有预见而不预见之行为.故为过失放火跟致死.或要不就是知道其结果
可能发生之未必故意(间接故意)....是吗表情

那~~

173之客体是现工人居住与有人在内:174-II之客体是非现工人居住与现在未有人所在
题目中:如果只有甲乙夫妻俩同住.妻子乙出门.再当时之客体也是173之客体吗表情



依我同学的 说法 甘天贵教授采174  实务采173  (这是传闻证据 噗 我中刑诉毒太深了)

听说献花不用钱耶 那我要献很大  献不用钱瞜


[ 此文章被小严在2009-06-16 04:2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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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6 0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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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来我是支持甘老师那一说的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16 03:28 |
nji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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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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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应该是在检讨行为人过失烧毁的行为
而不是行为人事后补救的行为吧...


我是法理情法律版版主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6-16 09:41 |
sheersheep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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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这背后还有这么多可以讨论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7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17 05:26 |
wiwe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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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题盲人甲于其妻外出购物时,在神坛上点蜡烛礼佛。未几蜡烛倾倒,延烧至周围。因甲目盲,滞积时机,待察觉时已施救无效,竟将甲宅焚毁。甲之刑责如何?



个人以为应该以大言大大 争点较可采

尝试拟答如下:

1点蜡烛礼佛。未几蜡烛倾倒,延烧至周围行为构成173过失失火现供人居住住宅。

主观上 虽无故意但有过失 ,甲有注意义务、应注意不注意,应认为甲之行为有过失。

 

甲之行为具备主客观注意义务违反及主客观预见可能性。构成要件该当

然因其为过失犯之讨论 故其可能有期待可能性的适用无疑

甲为盲人 似无法期待其点蜡烛致火烧屋能有所防范可依期待可能性阻却其有责性。

2 检验毁损甲屋 毁损罪(依期待可能性阻却)

3 (1+2)不成立犯罪

 

问题讨论部分:

大严大大(惟期待其不蜡烛有讨论的空间)

???

1
个人认为:所谓无期待可能应该是指,因为过失造成的注意义务ㄉ可能,换言之

根本不在于(期待他点不点蜡烛)  (而是期待他 因为必面过失失火) 的责任

2
至于是否造成法不容许之风险,应该是在违反规则、道德规范的情况下去讨论。

我们不会把点蜡烛行为当作是违反

3
表情 表情表情 
至于luc大大所言[盲人自己都会觉得点蜡烛是有危险的啊]{ 如果危险不是点蜡烛的行为,而是蜡烛倒下的行为,请问甚么是行为呢}…. 有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恕我直言,实在想太多。

你不要管他绝不决ㄉ危险 ,因为点火都会有危险。也不要管危险ㄉ时点,只是注意提违反ㄉ是过失类型,所以不法性『不法』在哪里??至于原因行为,(不要扁我)你嘛帮帮忙~这ㄍ是用在行为人故意利用其不罚状态下ㄉ行为喔。

 

Ps刚念书都会这样,很急 拼命填鸭,要试着把他做调理ㄉ区分,不要混在一起啰
我讲话粉直 我也知道这样惹人厌~
不过,看在我是为你们好 才说真心话  原谅我(诚恳)
然后,我可以继续很直了 ,耶~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8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17 1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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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补充一下
盲人点火 是否为制造法所不容许风险???
不懂为神是争点说:因为点火行为,(非故意放火行为)应该都是法所容许风险
如果这也是争点,小孩点火、讨论不完了

盲人开车与盲人点火区分:各位大大 OVER了,盲人开车不是没可能喔~自动啥米管高系统,反正跟上面一样,我不觉得应该用行为人的能力与责任高低去决定有无法所不许之风险,决定是否有法所不许风险时,一律用是否违反...(想不到很好的词)去决定就好了。
可以吗?。这样想有漏掉神么吗?


忍耐 忍让 慈悲~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9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17 1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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