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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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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個人短見:  表情
預見可能性予迴避可能性.是討論過失犯的要件.可是好像不好解決
但是用"注意義務"的話.就ok啦.正常人或盲人點火雖為起果條件..
但非所創造的風險乃不法之.惟.僅於點火之人.是未善盡注意義務.
使得蠟燭傾倒.致祝融之災.都可歸咎於點火之人之疏失.就算他是
盲人.只是要善意注意義務.還是可抑制風險之生.
所以說盲人當人知道點蠟燭.如果蠟燭傾倒.會致祝融之災.應屬於
客觀上有預見而不預見之過失犯
表情.......
期待可能性.我絕得應該是在不作為上.行為人危險前行為.但是無妨
果可能性(無法期待他能做出果行為)但是失火是行為犯.題目又沒說
燒到鄰居家.所以教沒有討論之空間.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15 19:36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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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那麼複雜嗎??

之所以有過失是因為盲人自己都會覺得點蠟燭是有危險的啊,他明知有危險仍還這樣做,但是他認為應該不會發生,這不是過失的定義嗎??
或者他根本就不認為有危險仍點蠟燭,但是客觀上有預見可能性,所以這也不就是過失的定義嗎??

這個行為的主觀有過失然後客觀造成了失火燒屋的結果,彼此有因果關係又有客觀歸責性,不就如此而已!
然後有責性不得阻卻,因為可以期待盲人不要一個人時在家點蠟燭,請有其他人時再點,以避免危險發生,這有問題嗎??

話說回來,如果該盲人有高超的能力,可以降低失火的風險,當然不是不可以阻卻有責的,不過那又是另外的爭點,不在本題範圍內。

如果危險不是點蠟燭的行為,而是蠟燭倒下的行為,請問甚麼是行為呢??行為的定義是甚麼呢??你要檢討的刑法第一個階層的客體到底是甚麼呢??
題目可沒說是盲人把蠟燭弄倒的啊!!

另提前又如何,原因自由行為理論不是也提前了嗎,只要有必要,值得我們提前來關心整個行為,那麼毋寧提前關心才是給該行為正確完整的刑法評價,而不是如沒有原因自由行為理論之前的片面評價!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15 23:18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15 23:12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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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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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為如樓上大大說的題目沒說是盲人把蠟燭弄倒的
那麼為啥你的行為歸責時點會放在點蠟燭的地方哩
那如果說蠟燭是風吹倒的話哩
如果是一個一般人來點蠟燭   事後蠟燭被風吹倒了
那麼一般人便被期待於防止火災的發生
那此時你又何以能期待盲人去阻止火災呢
這不是正是期待可能性的問題嗎?
這時你還會認為點火的行為是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嗎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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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6 00:19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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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為不能期待盲人去防止火災,所以我一直也不斷的反覆強調,請盲人不要點蠟燭,而不是請盲人去滅火,我說了那麼多,還不夠清楚嗎??

請不要只有一個人在的時候點蠟燭,否則接下來發生的意外,你是沒有防止的能力,所以拜託你不要點蠟燭,或著等你老婆回家後再點。

如果你不能理解,請想想原因自由行為,到底危險是何時發生的,為甚麼要這樣提前去判斷,不要只背結果,要思考學說為甚麼會這樣創設,如果想通了,那你當然會活用,所以在此當然會認為要檢討的是點蠟燭的行為有沒有過失的爭點,而不是防止火災發生的作為義務。

姑不論實質如何,結構上形式上,也應該先檢討點蠟燭的行為,如果確定無罪,再檢討不作為,因為不作為其實是一種補充的理論,而且行為時間的順序上也是先點蠟燭,所以就形式而言,你是完全沒有檢討點蠟燭的行為,如果你認為點蠟燭的行為沒有法所不容許的風險,那至少也要一筆帶過,而不是直接就討論不作為然後就無罪。 這樣容易被誤會漏掉一個爭點。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16 01:42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16 01:24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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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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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06-14 22:4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因為:他們都創造了風險.益實現火災跟死亡車禍的風險.客觀上據可規則性

.主觀上.發生於客觀上應有預見而不預見之行為.故為過失放火跟致死.或要不就是知道其結果
可能發生之未必故意(間接故意)....是嗎表情

那~~

173之客體是現工人居住與有人在內:174-II之客體是非現工人居住與現在未有人所在
題目中:如果只有甲乙夫妻倆同住.妻子乙出門.再當時之客體也是173之客體嗎表情



依我同學的 說法 甘天貴教授採174  實務採173  (這是傳聞證據 噗 我中刑訴毒太深了)

聽說獻花不用錢耶 那我要獻很大  獻不用錢瞜


[ 此文章被小嚴在2009-06-16 04:29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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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6 02:41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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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來我是支持甘老師那一說的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16 03:28 |
nji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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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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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應該是在檢討行為人過失燒毀的行為
而不是行為人事後補救的行為吧...


我是法理情法律版版主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6-16 09:41 |
sheersheep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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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這背後還有這麼多可以討論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7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17 05:26 |
wiwe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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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盲人甲於其妻外出購物時,在神壇上點蠟燭禮佛。未幾蠟燭傾倒,延燒至週圍。因甲目盲,滯積時機,待察覺時已施救無效,竟將甲宅焚毀。甲之刑責如何?



個人以為應該以大言大大 爭點較可採

嘗試擬答如下:

1點蠟燭禮佛。未幾蠟燭傾倒,延燒至週圍行為構成173過失失火現供人居住住宅。

主觀上 雖無故意但有過失 ,甲有注意義務、應注意不注意,應認為甲之行為有過失。

 

甲之行為具備主客觀注意義務違反及主客觀預見可能性。構成要件該當

然因其為過失犯之討論 故其可能有期待可能性的適用無疑

甲為盲人 似無法期待其點蠟燭致火燒屋能有所防範可依期待可能性阻卻其有責性。

2 檢驗毀損甲屋 毀損罪(依期待可能性阻卻)

3 (1+2)不成立犯罪

 

問題討論部分:

大嚴大大(惟期待其不蠟燭有討論的空間)

???

1
個人認為:所謂無期待可能應該是指,因為過失造成的注意義務ㄉ可能,換言之

根本不在於(期待他點不點蠟燭)  (而是期待他 因為必面過失失火) 的責任

2
至於是否造成法不容許之風險,應該是在違反規則、道德規範的情況下去討論。

我們不會把點蠟燭行為當作是違反

3
表情 表情表情 
至於luc大大所言[盲人自己都會覺得點蠟燭是有危險的啊]{ 如果危險不是點蠟燭的行為,而是蠟燭倒下的行為,請問甚麼是行為呢}…. 有原因自由行為理論

恕我直言,實在想太多。

你不要管他絕不決ㄉ危險 ,因為點火都會有危險。也不要管危險ㄉ時點,只是注意提違反ㄉ是過失類型,所以不法性『不法』在哪裡??至於原因行為,(不要扁我)你嘛幫幫忙~這ㄍ是用在行為人故意利用其不罰狀態下ㄉ行為喔。

 

Ps剛唸書都會這樣,很急 拼命填鴨,要試著把他做調理ㄉ區分,不要混在一起囉
我講話粉直 我也知道這樣惹人厭~
不過,看在我是為你們好 才說真心話  原諒我(誠懇)
然後,我可以繼續很直了 ,耶~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8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17 13:06 |
wiwe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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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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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補充一下
盲人點火 是否為製造法所不容許風險???
不懂為神是爭點說:因為點火行為,(非故意放火行為)應該都是法所容許風險
如果這也是爭點,小孩點火、討論不完了

盲人開車與盲人點火區分:各位大大 OVER了,盲人開車不是沒可能喔~自動啥米管高系統,反正跟上面一樣,我不覺得應該用行為人的能力與責任高低去決定有無法所不許之風險,決定是否有法所不許風險時,一律用是否違反...(想不到很好的詞)去決定就好了。
可以嗎?。這樣想有漏掉神麼嗎?


忍耐 忍讓 慈悲~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9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17 1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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