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391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KOEI00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弟拙見:

先用1140條來看:(乙)繼承開始前死亡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丙)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再用1145條來看喪失繼承: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甲)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A)甲因乙之過失而死==>乙繼承
(B)乙拋棄繼承=======>丙繼承(1138+1139)
(C)丙故意殺死乙=====>丙代位繼承(1145+1140)
(D)甲、乙同時死亡===>丙代位繼承(11+1140)

爭點在於甲乙同死
丙是依1139本位繼承OR依1140代位繼承?
通說認為1140條所謂繼承開始前包含同時,故採代位繼承為當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9 00:22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582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