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09-11-15 13:52 发表的 : 再请问一下,我没查到林老师在间接正犯有「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质的行为」,的分类?请问冰大,这个分类在哪里看到的?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11-15 11:10 发表的 : 催眠喔刑法221(强制性交罪).224(强制猥亵)也有阿非法律上之行为.用一个实务学说可以看得到EX:甲拿枪抵着乙的头.要乙去抢银行.结果成功...1.乙在学说上.应该次欠缺意图不法或是期待可能性上排除2.实务见解认为.因为甲强将枪抵着乙的头.要乙去抢银行以致甲有犯罪得决议支配.而乙对银行的财产侵害不就是无故意过失吗...就是非刑法上的行为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09-11-15 15:19 发表的 : 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质的行为...这到底是什么东东? 不是非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吗? 还是被阿飘附身的行为,
下面是引用 罗武 于 2009-11-15 17:05 发表的: 这位老大: 能否请您先指导: 何谓<法律上的行为>? ^^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1-15 08:51 发表的 催眠行为: 小弟看书时,看到间接正犯之类型这一部分,发现林山田老师的分类和我之前读的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林师的分类多了一个「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质的行为」,林师上面举的例子是催眠。我比较好奇的是,催眠算是科学可以掌握的吗?实务上,有过催眠他人犯罪而被入罪的例子吗?又如果排除催眠,这个类型还可以举什么行为当例子?在此先谢谢回答的大大 真想催眠阅卷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