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788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3   4  下頁 >>(共 4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催眠?有這種事?那兒可學?如何用?作什麼用?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5 13:51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再請問一下,我沒查到林老師在間接正犯有「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質的行為」,的分類?
請問冰大,這個分類在哪裡看到的?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1-15 13:52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09-11-15 13:5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再請問一下,我沒查到林老師在間接正犯有「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質的行為」,的分類?
請問冰大,這個分類在哪裡看到的?

嗯...我也找不到。

我是看參考書上面的整理,註明整理自林山田,刑法通論(下),第66頁以下說明。
不過這本書應該是參考九版的,我手上是十版的。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5 14:06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11-15 11:1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催眠喔刑法221(強制性交罪).224(強制猥褻)也有阿

非法律上之行為.用一個實務學說可以看得到
EX:甲拿槍抵著乙的頭.要乙去搶銀行.結果成功...
1.乙在學說上.應該次欠缺意圖不法或是期待可能性上排除
2.實務見解認為.因為甲強將槍抵著乙的頭.要乙去搶銀行
以致甲有犯罪得決議支配.而乙對銀行的財產侵害不就是
故意過失嗎...就是非刑法上的行為


實務見解真是讓我驚訝表情
乙雖然受迫去搶劫銀行
主觀然當然還是有故意阿,阿不然是不小心搶劫銀行嗎表情
甲雖然有支配,但也不是100%支配乙的思想阿!(100%支配...除非是超能力。)

實務這種見解,
反而比較會讓我想到法律門外漢的說法:

A:「你幹麻打他?」
B:「我又不是故意的,是他自己白目先惹我。」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5 14:14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想適用無故意過失應該會比較簡單:
舉個例子.但是不知道是不是?
EX1:
甲欲殺乙.在乙走斑馬線之時.丙開車經過.此時丙是朝之乙方向去開去
於是甲直接對丙車的輪胎開一槍.使丙車失控朝著乙的方向將乙撞死...
EX2:
甲乙二人皆為醫生.某天急診室送來了這重傷患丙.甲看到原來是仇人
於是在進行手術之際.將針筒灌入氰化物.由醫生乙來施打....

上述的兩個行為人EX1的丙.EX2的乙主觀上即可能為刑法上12條所稱
之無故意過失...其實EX2中實際上醫生可能至少是有疏失.因為在施打
前應該先認定該用藥物品的品名名稱.但為求鋪成適用之故已固不待論
--------->以上為個人亂解釋的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5 15:10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質的行為...這到底是什麼東東?
不是非故意或過失的行為嗎?
還是被阿飄附身的行為,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1-15 15:19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15 15:1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質的行為...這到底是什麼東東?
不是非故意或過失的行為嗎?
還是被阿飄附身的行為,表情


我猜是:欠卻意思支配卻有身體動靜的非法律上行為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5 15:26 |
羅武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15 15:1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質的行為...這到底是什麼東東?
不是非故意或過失的行為嗎?
還是被阿飄附身的行為,


這位老大:
能否請您先指導:
何謂<法律上的行為>?

^^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5 17:05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羅武 於 2009-11-15 17:05 發表的: 到引言文


這位老大:
能否請您先指導:
何謂<法律上的行為>?

^^

老大??表情
小弟現在的等級只是小人物而已
您問小弟何為"法律上"的行為表情
 表情 這個問題會不會太廣了,
因為小弟書讀的不多,實在無能為力,表情
所以小弟只能說說刑法上可評價的行為
依我的恩師周老師所言,
周曰:刑法上的行為,為行為人意思表示.身體動靜,(有些法律僅需行為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一定私法上的效果)即為構成要件的行為
周曰:犯罪行為乃不法行為,即為構成要件該當且無阻卻違法事由,
周曰:犯罪乃壞人做壞事,壞事為不法行為,即指犯罪行為

以上只是小弟聽來的,
我想您應該早就懂了吧!
可以說出法律上的行為,我想您書應該讀很多
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09-11-15 19:34重新編輯 ]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1-15 19:14 |
kieiu072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15 08:51 發表的 催眠行為: 到引言文
小弟看書時,看到間接正犯之類型這一部分,發現林山田老師的分類和我之前讀的有一個很大的不同,就是林師的分類多了一個「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質的行為」,林師上面舉的例子是催眠。我比較好奇的是,催眠算是科學可以掌握的嗎?實務上,有過催眠他人犯罪而被入罪的例子嗎?又如果排除催眠,這個類型還可以舉什麼行為當例子?

在此先謝謝回答的大大表情



表情 真想催眠閱卷老師表情......


舉個例子不知道對不對
甲乙是夫妻 因為債務 所以乙心生厭世之心 而神智不清(精神耗弱)
因乙之前有保高額的意外險 受益人是甲
所以甲藉著帶乙出去散步的機會 使乙不自覺的走向快車道
導致乙遭來不急煞車的駕駛丙撞死   丙因沒有故意過失所以排除犯罪
而甲則成立加工自殺罪(或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5 19:44 |

<< 上頁  1   2   3   4  下頁 >>(共 4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83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