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09-11-15 13:52 發表的 : 再請問一下,我沒查到林老師在間接正犯有「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質的行為」,的分類?請問冰大,這個分類在哪裡看到的?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11-15 11:10 發表的 : 催眠喔刑法221(強制性交罪).224(強制猥褻)也有阿非法律上之行為.用一個實務學說可以看得到EX:甲拿槍抵著乙的頭.要乙去搶銀行.結果成功...1.乙在學說上.應該次欠缺意圖不法或是期待可能性上排除2.實務見解認為.因為甲強將槍抵著乙的頭.要乙去搶銀行以致甲有犯罪得決議支配.而乙對銀行的財產侵害不就是無故意過失嗎...就是非刑法上的行為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15 15:19 發表的 : 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質的行為...這到底是什麼東東? 不是非故意或過失的行為嗎? 還是被阿飄附身的行為,
下面是引用 羅武 於 2009-11-15 17:05 發表的: 這位老大: 能否請您先指導: 何謂<法律上的行為>? ^^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15 08:51 發表的 催眠行為: 小弟看書時,看到間接正犯之類型這一部分,發現林山田老師的分類和我之前讀的有一個很大的不同,就是林師的分類多了一個「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質的行為」,林師上面舉的例子是催眠。我比較好奇的是,催眠算是科學可以掌握的嗎?實務上,有過催眠他人犯罪而被入罪的例子嗎?又如果排除催眠,這個類型還可以舉什麼行為當例子?在此先謝謝回答的大大 真想催眠閱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