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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merbrisen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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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本次地特四等政風的刑法考題改寫(教唆與幫助並存的教唆犯)
小的這次雖然有報名但是卻偷懶偷很大,沒有去練筆,白白給考選部賺了一筆,讓國庫增加一點點點點...
不過據友人轉述,本次刑法有一題先教唆後幫助的題目,小的思考了一下,懇請指正:

甲乙爭執,甲心生怨恨故預謀殺乙,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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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12-21 17:03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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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部份叫做共犯之競合:他有刑法29叫唆與30幫助之行為,
當然教唆會吸收幫助!還有可以論187加重持有危險物品罪!

當然釋字109應該用不到,因為題目沒有給『事先謀議』,或
犯罪支配論功能支配的部份!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12-21 21:38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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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不同的意見供參:
我個人傾向認為,題目已經寫到"甲心生怨恨故預謀殺乙"了,最好還是要探討一下這樣算不算是有"自己犯罪之意思",再接著帶出實務上的主客觀擇一的看法
當然,"甲心生怨恨故預謀殺乙"算不算是自己犯罪之意思本來就可以討論
退一步言,有"自己犯罪之意思"是不是就應該成立正犯,也有討論空間

但是畢竟本題有寫到犯罪主觀要件的文字已經夠少了,所以就算認為本案並不成立共同正犯,"甲心生怨恨故預謀殺乙"這10個字最好還是不要輕易放過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12-21 23:23 |
qqmanko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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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教唆丙殺乙→271+29(吸收30)
甲提供槍→187
「甲心生怨恨故預謀殺乙」
最多寫一個預備殺人而已吧!記得上課老師說自已不要把題目想的太複雜,只會把自已搞瘋,不過有多於時間可以拿出來討論稱板面也不錯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12-21 23:58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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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是個人意見供參,

如果採實務的主客觀擇一理論並認定本案有自己犯罪的意思的話,就不會認為只是預備殺人而已,而這剛好是實務見解最被詬病的地方

同樣是預備殺人的結論,如果能寫出"雖然實務見解認為成立殺人罪,但本文因為如何如何所以認為僅成立預備殺人"自然會是比較好的答案

當然,一切可能的答案都要在寫考卷時間許可的前提下來取捨,只不過我個人向來認定實務見解的配分都不輕就是了,囧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12-22 00:32 |
yesgo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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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qmanko 於 2010-12-21 23:5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教唆丙殺乙→271+29(吸收30)
甲提供槍→187
「甲心生怨恨故預謀殺乙」
最多寫一個預備殺人而已吧!記得上課老師說自已不要把題目想的太複雜,只會把自已搞瘋,不過有多於時間可以拿出來討論稱板面也不錯


表情 嗨,小女子才疏學淺,看完大大們的見解之後,有兩點小小的疑問表情

一、預謀=預備?


二、甲如果評價為「正犯」,那丙不就「不成罪」嘍。不可能甲、丙都是正犯吧@@這似乎不符合邏輯。
即甲為正犯,丙呢??正犯、共犯或不成罪?


良師益友們,請給我一點點微薄的力量,在我念書、寫題目的同時,請用力的指正我錯誤,不勝感激,謝謝大家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22 11:34 |
notb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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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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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殺人既遂罪。
甲教唆殺人既遂罪。
甲提供槍枝僅為幫助犯,蓋尚未提升到構成要件的行為,不成立正犯。
競合:幫助犯為教唆犯之低度行為,因此教唆吸收幫助。甲僅論教唆殺人既遂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22 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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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誤會,補充說明一下:

先說明,這次考試題目還原如下:
甲、乙二人因故爭吵,甲遂教唆丙殺害乙,得丙同意後,甲又借手槍一把供丙使用,丙即持該手槍將乙擊斃。試論甲成立何罪?

1.原題目並沒有「甲心生怨恨故預謀殺乙」,也不問丙的部分如何論處,所以是個很單純的題目,不過題目改寫就變得複雜了。

2.題目寫到的「預謀」要怎麼評價,答案是開放的。但如果討論都不討論,那考卷看起來跟自始無視那句話的考生就沒有兩樣了。(那本題題目也不用改寫,直接端原來的題目出來即可)

3.另,邏輯上甲、丙都是正犯並非不可能;而且(縱使)甲成立正犯,也不會得出丙不成罪的結論。


[ 此文章被寒窗問拾得在2010-12-22 12:31重新編輯 ]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12-22 12:26 |
yesgo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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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題目並沒有「甲心生怨恨故預謀殺乙」,也不問丙的部分如何論處,所以是個很單純的題目,不過題目改寫就變得複雜了。

2.題目寫到的「預謀」要怎麼評價,答案是開放的。但如果討論都不討論,那考卷看起來跟自始無視那句話的考生就沒有兩樣了。(那本題題目也不用改寫,直接端原來的題目出來即可)

3.另,邏輯上甲、丙都是正犯並非不可能;而且(縱使)甲成立正犯,也不會得出丙不成罪的結論。


表情 感謝先輩的指教,那我懂了,我小小整理一下下:

一、「甲心生怨恨故預謀殺乙」這句話就可以認定「甲預備殺乙」,或者可以討論?(討論的必要性)

二、甲、丙都是正犯並非不可能=甲、丙有可能都是正犯,依題意,丙殺人罪該當沒問題,那甲:
(一)殺人罪之預備犯
(二)殺人罪之........犯

三、(縱使)甲成立正犯,也不會得出丙不成罪,這句話理由應該也是同上吧表情

也就是說「甲心生怨恨故預謀殺乙」可以討論成「甲預備殺乙」,甲有「預備犯」的階段,是嗎?

那我會作筆記的,感謝寒大大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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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22 17:32 |
yesgo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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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這裡是個好地方,好多與過去學不到的觀念,這裡都會提供 表情

謝謝大家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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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22 1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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