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题目有点长,可以告知本题的争点何在,
甲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吗?
我个人的概述如下:
该校的相关程序,违反明确性原则及信赖保护原则.
提早一年毕业,无论就其文义解释或论理解释,皆必须于前一年度的
7月31日以前让甲领取毕业证书,方为提早一年毕业.若甲于10月方
能领取毕业证书,势将无法衔接下一年度的教育及参加当年度的国考
,明显不符合提早一年毕业之意旨及精神所在,亦侵害甲之受教权及考试权.
惟在程序上,依题意若甲等到有行政处份之时,势将对其造成侵害.
甲虽预见其侵害,但在程序上该如何认定,这部分我就比较疑惑了.
若依申诉书所言,则甲要救济的时点到底为何时呢?而救济的时点,
是否来的及避免甲的权益受伤害呢?甲是否能以人格权有受侵害
之虞,提出除去妨害呢?而毕业证书之发给,依释字382号解释,又是
委托行使公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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