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題目有點長,可以告知本題的爭點何在,
甲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嗎?
我個人的概述如下:
該校的相關程序,違反明確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提早一年畢業,無論就其文義解釋或論理解釋,皆必須於前一年度的
7月31日以前讓甲領取畢業證書,方為提早一年畢業.若甲於10月方
能領取畢業證書,勢將無法銜接下一年度的教育及參加當年度的國考
,明顯不符合提早一年畢業之意旨及精神所在,亦侵害甲之受教權及考試權.
惟在程序上,依題意若甲等到有行政處份之時,勢將對其造成侵害.
甲雖預見其侵害,但在程序上該如何認定,這部分我就比較疑惑了.
若依申訴書所言,則甲要救濟的時點到底為何時呢?而救濟的時點,
是否來的及避免甲的權益受傷害呢?甲是否能以人格權有受侵害
之虞,提出除去妨害呢?而畢業證書之發給,依釋字382號解釋,又是
委託行使公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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