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丽之行为
依客观风险理论而言.小丽之行为创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亦实现风险.造成他人的死亡具有可跟责性
且他放任他的狗之行为在客观上具有预见可能性与回避可能性.但怠于注意义务造成他人之死亡.应论以
过失致死
2.小强之行为
提中小强开车超速而煞车不及撞死小丽的狗.惟超速之行为虽为违反法规之行为.但违反法规并不代表以
逾越法所不容许之风险.且面对忽如期来之情状小强在客观上并没有预见可能性.依12条无罪
3.君君之行为
提中君君判断错误下把小华撞死.在客观上具可归责性.对其结果之发生在客观上因有预见可能性与回避可能性
之下.论以过失致死.且君君不能主张紧急避难.因为虽君君具有避难意思.避难行为.避难情状.惟.避难行为
之前提系为出不得已之行为.可见君君判断错误之行为而侵害到他人之生命法益.依权衡法则之下为过失避难过
当.不得主张紧急避难.但可减免其刑责
4.小张
对于君君之行为乙不法侵害小华的生命法益.依民法规定父母.子女.配偶亦得请求赔偿.
故小张得向君君请求赔偿
嗯~~应该是这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