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麗之行為
依客觀風險理論而言.小麗之行為創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亦實現風險.造成他人的死亡具有可跟責性
且他放任他的狗之行為在客觀上具有預見可能性與迴避可能性.但怠於注意義務造成他人之死亡.應論以
過失致死
2.小強之行為
提中小強開車超速而煞車不及撞死小麗的狗.惟超速之行為雖為違反法規之行為.但違反法規並不代表以
逾越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且面對忽如期來之情狀小強在客觀上並沒有預見可能性.依12條無罪
3.君君之行為
提中君君判斷錯誤下把小華撞死.在客觀上具可歸責性.對其結果之發生在客觀上因有預見可能性與迴避可能性
之下.論以過失致死.且君君不能主張緊急避難.因為雖君君具有避難意思.避難行為.避難情狀.惟.避難行為
之前提係為出不得已之行為.可見君君判斷錯誤之行為而侵害到他人之生命法益.依權衡法則之下為過失避難過
當.不得主張緊急避難.但可減免其刑責
4.小張
對於君君之行為乙不法侵害小華的生命法益.依民法規定父母.子女.配偶亦得請求賠償.
故小張得向君君請求賠償
嗯~~應該是這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