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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kizam
2011-05-24 12:52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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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的規定,
第一項: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第二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若做個排列則如下: 土地增值稅 = 地價稅 = 房屋稅 > 其他租稅債權 > 普通債權(如積欠之工資)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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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dehui
2011-05-24 15:09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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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補充:
土地增值稅 = 地價稅 = 房屋稅 > 抵押權>未滿6個月積欠之工資> 其他租稅債權 > 普通債權(超過6個月工資) ◎解析:我國《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依該條文規定,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僅限於「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的部分。 此一優先權利是否優先於「抵押權」?按《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係指該工資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的優先債權(參見法務部80年度法律字5978號函);故僅優先於一切債權,並未包括抵押權在內(參見財政部73年10月11日台財稅第61150號函)(註)。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