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53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8910326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民法-自然人与法人
个人在看书的时候,作的练习。
但是不知道是否正确,po上来跟大家讨论一下,如果有错或是有其他想法,麻烦大家多多指教。谢谢!

***************

1.

甲六岁,上网把爸爸送给他的电动小汽车以新台币1万元卖出给30岁的乙,请问甲的行为的法律效力。

甲6岁,依照民法第13条第1项,未满7岁没有行为能力,又依照民法第75条,无行为能力之意思表示为无效。
买卖契约之成立依照民法第345条及153条,需要双方意思之合致才能成立并产生效力,惟甲无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无效,该买卖契约并不发生效力。

对乙来说,虽然信赖甲是有行为能力人而与之进行买卖交易,但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立场,优先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胜过保护交易安全。

2.

19岁的丙在车展订购跑车一辆,1周后丙成年。请问丙的法律行为效力。

依照民法第13条,七岁以上二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依照民法77条,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但纯获法律上之利益或是依照其年龄、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丙购买跑吃,并非民法第77条但书规定之范围,依照民法第77条前段及第79条,该买卖契约未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许者,须经法定代理人之承认始生效力

所以卖方得依照第80条订定催告期,催告丙的法定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19 23:5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061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