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08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laudia523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哈啦] 「所得稅法」修正
行政院會10日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之4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表示,本次所得稅法之修正,係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05號的解釋意旨,對於納稅義務人捐贈非現金財產,定明其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標準。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以期儘速完成修法,以符合憲政體制。

財政部指出,民國92年之前有許多公共設施保留地,當時即有人低價賣給高所得者,高所得者再捐贈給地方政府抵稅,依當時的公告現值可抵40%,因而產生套利行為。後經大法官會議作出解釋,為因應大法官解釋意旨,針對此現象擬具本修正草案。

「所得稅法」第17條之4修正要點如下:
增訂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等,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其未能提出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或該非現金財產係受贈或繼承取得,或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取得成本有顯著差異者,由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訂定標準核定之,並授權財政部參照捐贈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訂定標準,俾符合租稅法律主義,並防止租稅套利,維護租稅公平。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3-01-28 08:25 |
claudia523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表情 表情 適合土地代書,房地產大亨,高所得人參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3-01-28 08:2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186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