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19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陳德成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想像競合??業務上正當行為??
想像競合 刑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明者

一行為
(1)單純之行為單數EX砍一刀
(2)自然之行為單數
    a.反覆實施構成要件EX偷可樂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陳德成1在2013-01-08 18:3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1-08 14:57 |
misasa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1:
簡單的說…自然之行為單數≠法律之行為單數

刑法理論之所以創造出“自然之行為單數”這東西….是為了讓明明是不自然的數個罪,能把它當做”一個罪”來論處
而高度個人專屬性法益是指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以上就考試CP值來說都是廢話^___^

考生只要記住以下(德派通說)
1.個人專屬性法益計算….幾個人頭就幾個法益數
2.行為人以數身體舉動接續的或反覆的侵害數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就無法形成自然的行為單數,而是應該成立數罪

Q2:
密醫可否以22條阻卻289條?
破題:轉換法條的承諾(承諾非被害人),因被害人是胎兒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1-09 00:1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207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