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708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曹悔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關於刑法一題題目請教
1.甲開車經過進香團時搖下窗戶跟人打招呼,結果進香團中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13 16:48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95年高考三級人事行政題目,可參考高點解答

論壇的古文
http://bbs.mychat.to/sindex.php?t803761.html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13 20:54 |
misasa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如果題目是問"甲該如何論處"..........高考層次應該不會這樣出題,因為答案要寫的內容可能會太多了
如行為的判斷,因果關係,客觀歸責可否........

1.這題高考考生只要知道丟鞭炮,甲駕車對乙死亡結果都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條件即可.
2.客觀歸責部分寫條件,相當,客觀歸責3個理論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18 17:51 |
曹悔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既然知道高考不會出那幹嘛又要強調高考...豈不相互矛盾? ...  高考要是出這個的話也太太太簡單了吧..  而且題目上就是這樣出的"甲該如何論處"....有問題應找出題老師問他題目怎麼這樣定~~懷疑他的出題能力還是懷疑他的刑法能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21 10:32 |
GGLONG3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甲開車經過進香團時搖下窗戶跟人打招呼,結果進香團中有人丟鞭炮進入車子內,鞭炮爆破導致甲驚嚇衝撞到路邊的老人乙,老人乙死亡,請問甲該如何論處?(一)甲驚嚇衝撞到路邊的老人乙可能成立276條
1.條件理論:所謂條件理論 系指如無前者則無後者的必然條間關係存在 此理論的特點 系將結果的各條件 視為同等價值又稱等價說
  依題意 若非甲失控駕車 則不會撞死乙 故甲與乙之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西
2. 惟甲之行為雖予乙之死亡結果間有因果關西存在 且構成要件亦該當 然甲之行為非其意思可支配或所得支配 屬於刑法第12條 不成立本


二.
1.相當因果關西:依最高法院台上字第192判例可知 所謂相當因果關西 係指依經驗法 種和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條件 維客觀之事後審查 係指依經驗法 種和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條件 維客觀之事後審查 在一般情形下 有此環境 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 均可能發生相同結果者 責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 行為與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西  甲駕車失控 依一般經驗法則判斷  乃有釀成車禍之危險 故甲之行為與乙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西
2.. 惟甲之行為雖予乙之死亡結果間有因果關西存在 且構成要件亦該當 然甲之行為非其意思可支配或所得支配 屬於刑法第12條 不成立本



1.客觀規則理論:所謂客觀規則  係指行為人之行為對於行為客體造成了 或提升了一個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且該風險在事件歷程中具體實現
導致構成要件該當結果 則結果之發生方可歸責於行為人 原先甲之駕車行為 係屬法所容許之危險行為 惟甲之危險駕駛 已創造了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且造成乙死亡 本屬可歸責  然甲之危險駕駛 係因鞭炮爆炸所導致 此等情形在一般狀況下根本不可預見係屬反常因果關西 故不可將死亡結果歸責於行為然甲

以上僅供參考 如有論述不好請指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07 20:40 |
a56182500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肯定入罪的~ 人证 物证 证据都齐了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4 03:15 |
a56182500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既然知道高考不會出那幹嘛又要強調高考...豈不相互矛盾?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6 22:14 |
a56182500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題高考考生只要知道丟鞭炮,甲駕車對乙死亡結果都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條件即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6 23:27 |
a56182500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95年高考三級人事行政題目,可參考高點解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7 01:0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83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