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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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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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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民法153.154.177.178 不太懂~"~
麻烦各位大大 能用白话一点解释ˊˋ

1.民法153条
当事人对于必要之点,意思一致,而对于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约为成立,关于该非必要之点,当事人意思不一致时,法院应依其事件之性质定之。


2.民法154条
(1)契约之要约人,因要约而受拘束。但要约当时预先声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质可认当事人无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限。


4.民法178条
管理事务经本人承认者,除当事人有特别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务开始时,适用关于委任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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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16 2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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