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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0009152 於 2012-01-21 08:57 發表的 民法799.812.813: (1)民法799條第五項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我家大樓有很多人只 (1)車位or房子租給別人這樣是不是違法?? (3)專有+共有+基地之權利一起租給別人這是不是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