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1-12-28 16:09 發表的 刑法問題:
甲對其父 A 欲將家族公司交由外人經營一事素有不滿。某日,甲邀集網友乙,並向乙稱:「只是要教訓一下 A」。乙同意幫甲出口氣,甲、乙遂於翌日晚間 A 返家途中,蒙面持棍棒加以毆打。A 僅手腳受傷,傷勢並不嚴重,但因 A 素有嚴重心臟疾病,無法承受此般驚嚇而猝死。又甲明知 A 之心臟宿疾嚴重,對其遭受過度刺激就可能有生命危險一事知之甚詳,卻因怨憤而認為即使如此也不違背本意,而乙對此則毫無所知,請問甲、乙之刑責為何?
本題之疑問:
1.甲和乙共同謀議之事,為打甲父A
甲應成立280
而乙是否依31第2項而成立第277條呢?也就是說280和272是否相同
2.甲對A主觀犯意,同時存在傷害及殺人的間接故意,有學者稱此為擇一故意?
3.甲不成立傷害致死,而成立272,是因甲對A的死亡是主觀上有預見
而乙不成立傷害致死,是因客觀上無預見
太久沒寫了,越來越生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