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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台湾省长 于 2011-11-14 00:46 发表的 : 依民法第226条第1项之规定:「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故电器行的人员无法向小明请求修缮费,但仍可向小明要求车马费或交通费(即所谓之替代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