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下面是引用 臺灣省長 於 2011-11-14 00:46 發表的 : 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故電器行的人員無法向小明請求修繕費,但仍可向小明要求車馬費或交通費(即所謂之替代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