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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k111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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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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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題民法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以致於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之責任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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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1-11-13 16:40 |
moca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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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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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226有寫道
I 因可歸責於他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II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因為沒有談到"一部"的問題
所以(B)可以先刪去
至於(A)也可以刪去,因為債務人有過失(可歸責),所以一定得給付

如果是我我會選(D)所以我也不知道為什麼答案是(C)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13 23:30 |
臺灣省長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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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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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但本題之選項中並無「損害賠償」,故應該再考例外之情況。用實際案例來說,小猴(債務人)發現自己家冷氣機壞了,與電器行約好6月10日 來家中修理,但小猴的老婆小明卻在6月12日 時就將壞掉的冷氣機換新,致使電器行的人員(債權人)於約定之日到小明家時,發現沒有冷氣機可以修繕(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故電器行的人員無法向小明請求修繕費,但仍可向小明要求車馬費或交通費(即所謂之替代給付)。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14 00:46 |
om5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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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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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臺灣省長 於 2011-11-14 00: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故電器行的人員無法向小明請求修繕費,但仍可向小明要求車馬費或交通費(即所謂之替代給付)。


這個例子有點怪怪的,通常修繕費含:零件費.代工費.當然包括所謂車馬費或交通費.所以例子應是部分給付非替代給付,個人愚見.尚祈指教.

所謂替代給付當然含以金錢代替給付在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5 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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