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99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ifeelgood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有關民法213條與195條的疑問,請幫我解惑
請問如果甲醫生因為過失將乙病患截肢,乙因而感到身心痛苦,乙可以依213條的規定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8-26 03:33 |
vn52134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損害賠償可分為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而民法第213~215為財產上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定,如有特別規定則適用特別規定,如民法第192.193。至於非財產的損害賠償僅限法律有明文規定始可求償,如民法194.195。

是以如甲醫生因為過失將乙病患截肢,法律有規定侵害人之身體健康者可依民法第193及195條進行財產及非財產的損害賠償,故應優先適用民法第193及195條。如法律無特別規定者,則回歸於民法第213~215條,例如不慎打破別人的窗戶。

簡單說民法第213~215為一般規定,192~195為特別規定。

如有錯誤,還請指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1-08-26 18:10 |
taoyuanmpc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樓上回答正確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09 03:5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606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