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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1-06-20 14:08 發表的 : →為什麼構成要件檢討271殺人罪,而責任卻檢討272殺直系尊親屬罪?而且還湊的起來?→請問這是在討論罪責的何種內容?罪責故意嗎?不法認識?還是期待可能性?如果罪責應討論故意,構成要件故意與罪責故意中之『故意』有何不同?→誰說過直系血親尊親屬"是罪責要素呢????→主客觀不一致,不是應該檢討二個事實嗎?主觀既遂,客觀過失。二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對尊親屬雖然過失,但還有殺人是既遂啊。為什麼直接排除掉主觀殺人罪的罪責??(1)我國刑法有加重罪責事由嗎?討論責任不是在於如有減輕或免責事由例外予以無罪嗎?????(2)我國刑法還有哪一條也是加重責任事由?→請問有誰說過用主客觀要素討論罪責的呢????或者說,有誰對前面的主客觀要素做過定義呢??7.以上問題不難發現小的認為應該是屬構成要件要素,只是對於歸類為責任要件事由的講法不熟,特請指導~~
1.這就是罪責加重的態樣。「罪責加重」不是「到了第三階來處理」的意思......272的加重理由很簡單,因為殺爸爸比一般殺人更可惡,為惡性加重,但被害人卻不因此受有更大法益的侵害。2.同上3.蠻多的,請自行google,是說可能要花點時間慢慢找就是4.呃.....同上5.(1)有也,還不少,舉例:不能未遂、中止減輕,都是不法有責之後的再討論。補充一下:不能未遂這塊,日派德派有極大爭議,但目前通說依德派,為特殊加減要件(三階後的審查。另順便一提,三階前的審查有行為審,這二個都一樣,沒特別的就不用提。如依日派見解,不能未遂是放在行為審這裡)(2)喔....我上面有標準,請自行....6.這...同17.綜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