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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任何ㄧ本民法物权的教科书都可以找到解释和举例(个人推荐郑冠宇老师在新学林出版社的民法物权是比较容易入门的书籍←非广告)
依民法第761条规定,民法规定之「交付」方法共有四种:
(1)现实交付(民§761Ⅰ本文):例如甲将A車出卖予乙,并将之交付占有予乙,即为「现实交付」,在交付后动产所有权发生变动,此为最标准的交付方式。
(2)简易交付(民§761Ⅰ但书):例如甲将A車出借予乙,乙使用后甚为喜欢,遂对甲表示欲向甲购买该車,甲遂将A車之所有权移转予乙,此时因A車已在受让人占有中,则在甲乙为所有权之「让与合意」时,即已发生所有权之变动,此即为「简易交付」。
(3)占有改定(民§761Ⅱ):例如乙欲向甲购买A車,惟甲向乙表示仍须再使用该車1个星期以便购买新車,甲乙遂订立使用借贷契约,由乙将A車出借予甲,此时乙因取得「间接占有」4而取得A車之所有权,此即为「占有改定」。
(4)指示交付(民§761Ⅲ):例如乙欲向甲购买A車,惟甲已将该車出借予第三人丙,借期已届至,甲乙遂约定由甲将其对丙之借用物返还请求权(民§470)5让与予乙,由乙直接向第三人丙请求返还,此即为「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之让与」,在让与后,乙即取得A車之所有权。
以上资料来源自高点张律师的民法债编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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