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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761條規定,民法規定之「交付」方法共有四種:
(1)現實交付(民§761Ⅰ本文):例如甲將A車出賣予乙,並將之交付占有予乙,即為「現實交付」,在交付後動產所有權發生變動,此為最標準的交付方式。
(2)簡易交付(民§761Ⅰ但書):例如甲將A車出借予乙,乙使用後甚為喜歡,遂對甲表示欲向甲購買該車,甲遂將A車之所有權移轉予乙,此時因A車已在受讓人占有中,則在甲乙為所有權之「讓與合意」時,即已發生所有權之變動,此即為「簡易交付」。
(3)占有改定(民§761Ⅱ):例如乙欲向甲購買A車,惟甲向乙表示仍須再使用該車1個星期以便購買新車,甲乙遂訂立使用借貸契約,由乙將A車出借予甲,此時乙因取得「間接占有」4而取得A車之所有權,此即為「占有改定」。
(4)指示交付(民§761Ⅲ):例如乙欲向甲購買A車,惟甲已將該車出借予第三人丙,借期已屆至,甲乙遂約定由甲將其對丙之借用物返還請求權(民§470)5讓與予乙,由乙直接向第三人丙請求返還,此即為「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之讓與」,在讓與後,乙即取得A車之所有權。
以上資料來源自高點張律師的民法債編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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