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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典權
請問各位

關於民法§913之絕賣條款,期限屆至,典權人是當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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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7 00:31 |
eric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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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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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十三條(絕賣之限制)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七百五十九條(宣示登記~相對登記主義)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按913條第2項之規定,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應為依法律規定而取得(ex:繼承),故於登記前業已取得所有,所為登記僅為宣示登記(759條)而非設權登記(758條)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7 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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