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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qmanko 於 2011-04-02 09:58 發表的 185-4肇事逃逸之地點問題: 想請問一下,之前看到一則新聞有關185-4肇事逃逸甲於室外停車場內不小心撞到乙,甲未知之情形下離開,事後1小心內被警方逮補。警方認為甲於停車場屬非在道路,而肇事逃逸,故以過失傷害移送。(刑罰差很多)重點在於185-4有規定一定要在道路上嗎?是不成文構成要件?我個人認為是那警方有問題。(甲是某處長之老婆)
下面是引用 sweetrocker 於 2011-07-02 16:43 發表的 : 容我問一個小小的蠢問題...如果涉嫌肇事逃逸的人是不知道自己有撞到人就這樣騎車離去,還有184-4的適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