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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ty7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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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等價不作為義務衝突的優位義務的判斷方式
(一)等價不作為義務衝突的優位義務的判斷方式是和等價作為義務一樣的處理嗎?

1.對於等價不作為義務衝突的例子我想到了
甲剛買了新車,才開上路沒多久,車子突然暴衝,想要靠牆止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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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betty721205在2011-03-22 10:44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9 2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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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etty721205 於 2011-03-19 23:30 發表的 等價不作為義務衝突的優位義務的判斷方式: 到引言文
等價不作為義務衝突的優位義務的判斷方式是和等價作為義務一樣的處理嗎?


1.既然都等價了,就沒有所謂的優位義務。
2.等價不作為義務衝突?老實說......小弟想了很久,還是想不出一個例子,可以請大大舉一個例子嗎?
3.等價作為義務的衝突,有認為是阻卻違法,有認為是無期待可能性(罪責層次)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1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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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不太懂
大大所稱的「等價」二字 形容的標的是什麼?
究竟是指與作為「等價」的不作為?
還是指相衝突的義務內容中,所保護的法益「等價」?
是行為等價?還是法益等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21 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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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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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etty721205 於 2011-03-19 23:30 發表的 等價不作為義務衝突的優位義務的判斷方式: 到引言文
等價不作為義務衝突的優位義務的判斷方式是和等價作為義務一樣的處理嗎?

對於等價不作為義務衝突的例子我想到了
甲剛買了新車,才開上路沒多久,車子突然暴衝,想要靠牆止住車,但靠左牆有路人乙,靠右牆有路人丙,於是只好選一個撞了,乙和丙都為生命法益,所以二者是等價,法律規定不能殺人~



怪怪的~~~表情

這應該是屬於「避難過當」的範疇吧!
左牆有路人乙,右牆有路人丙,但你可以選擇都不撞......兩者應該無衝突表情



哈哈......頭腦有點亂表情


------

突然想到「電車」的例子

電車煞車失靈,前面鐵道上有數名工人,而支道上亦有一名工人。
假設電車一定會壓死其中一邊,此時列車長該如何處置?

當然,若該列車煞車失靈是可歸責於列車長,那列車長勢必不可主張義務衝突。
然而,若該列車煞車失靈不可歸責於列車長,問題就不好玩了......?
列車長並無違反注意義務,但其對於任一方的死亡結果皆具有預見可能性&迴避可能性

哈哈......小弟以為,處理方式應該同「作為義務衝突」

P.S.從來沒想過有「不作為義務衝突」這東西,真是太酷了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1-03-21 21:52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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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2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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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etty721205 於 2011-03-19 23:30 發表的 等價不作為義務衝突的優位義務的判斷方式: 到引言文
(一)等價不作為義務衝突的優位義務的判斷方式是和等價作為義務一樣的處理嗎?

1.對於等價不作為義務衝突的例子我想到了
甲剛買了新車,才開上路沒多久,車子突然暴衝,想要靠牆止住車,但靠左牆有路人乙,靠右牆有路人丙,於是只好選一個撞了,乙
和丙都為生命法益,所以二者是等價,法律規定不能殺人~

2.上面的例子從另一個方面來看,甲為了救自已的生命(作為),但要靠牆止住車,但靠右或左牆都有路人(法律規定不能殺人為不作為),
在甲的生命和路人的生命是等價來看,作為和不作為間要以為不作為為優先性,才可以阻卻違法,所以看來只能讓甲選擇去死了
表情



想太多了表情,即有甲有過失,被認定過失致死.....頂多也兩年,況且還會緩刑.......放心給他撞上去吧
只要不說是故意朝人撞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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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2 1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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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看懂了~

處利方式如下:
等價不作為義務衝突---兩害相權取其輕
等價作為義務衝突----兩利相權取其重


你舉的例子是緊急避難的狀況,也就是說不論撞丙或撞乙,其實都是合法的(阻卻違法)
只是在此合法的背後,有其損害
或許該稱作「容許損害之間的衝突」比較恰當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22 1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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