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611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总]间接故意

  A在跨越高速公路的陆桥上向下丢掷石块。B以时数100km驾车行驶高速公路上通过陆桥
  时,适与A所掷的石块相撞,石块穿过挡风玻璃击中B头,B当即昏死,致车翻覆,死于
  路旁。同车的妻子C与女儿D,均身受重伤。
 
  书中论A具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3-07 21:40 |
X1984101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依概然性理论:
若行为人认知其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之概然性极高,
却执意为之,即可谓具备容任心态。

咖啡大大之案例1有"择一故意"的感觉,
搭配口白"唉唷,没中;嘿嘿,终于中了。"

案例2亦须搭配口白"撞到是他家的事",则与法条用语相互吻合。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3-07 22:38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要个案判断漠然的程度!像马面枪击案,打中第三人检察官是
以未必故意起诉!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1-03-08 00:19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所以这是刑法的一个盲点,难以客观判断行为人主观世界!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1-03-08 00:33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提供一个网友给的判例给大家参考(虽然我不认同这判例就是了)
考试如果考出来,至少有个着力点可写,赞同或批判皆可(虽然不太可能考)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3-08 01:34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是判决不载理由:又未说明其所预见之结果系不违背其本意,抑系确信其不发生,遽以杀人未遂论拟,殊属违法。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1-03-08 02:36 |
smallship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Re:[讨论] [刑总]间接故意
呃…
我觉得,如果没撞到,
至少:『185条的公共危险罪』是成立的!
毕竟没伤害到任何人,硬要说行为人有《杀人的间接故意》
那有点违反罪疑唯轻、节制刑罚权发动的原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7 14:44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一定阿~~因为能证明再说!马面的案子流弹中第三人,确实已271未必故意起诉!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7 19:06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认为这已经不是法律解释的问题了
而是「证明」的问题
也就是说 我们要知道的是「行为人到底有没有杀意」这样的ㄧ个主观事实
至于能不能成立故意犯是另外的问题

前者是程序法要处理的
后者则是实体法的解释问题(必须先确立事实 才能进行涵摄)

Dragon-Q 说的没错
真正的解答只有「行为人的内心」知道
法官也只能用「严谨的证明程序」尽量让判断的结果贴近真实而已
猜不到 就只好「罪疑惟轻」的解决了

ps.拿程序法上的证明法则用来解决实体法的法理问题我还想的ㄧ个
那就是「不能未遂」的判断标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3-18 14:19 |
leosedward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以第一个例子 在高速下 然若丢出石头 以特定空间 不特定人数 丢出 主客观 都知道
会有伤害事件 但是行为人 已经成年 应知道 会发生伤害 就是故意

若无人伤害 又怎么会有刑法的适用于地 台湾 刑法 是最后的手段 假如能用民法 行政法 可以处理 就用最轻最新的原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16:40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02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