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53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幸運兒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關於舞弊~~
想請問大大

今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You win some ; you lose some. That is life 有所得,有所失,那就是人生。
幸運兒共勉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21 13:57 |
ryback22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可以~~
公務人員考試法7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
(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考試法21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
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
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
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冒名頂替者。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四、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五、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12-22 02:0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030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