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428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dorasky
級別:
小人物
x6
x39
分享:
x
0
[考情資訊]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三條 中華民國國民,其年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具
有
附表一
所列應考資格之一,且非自中央警察大
學畢業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者,得應
各該等類考試:
一、二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二歲以下。
二、三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
三、四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
違反前項規定,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
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第四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各實施項目均達
合格標準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第五條 本考試各等別之類別及應試科目,依
附表二
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
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各等考試均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筆試成績之計算,二、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合格標準如下:
(一)男性應考人:仰臥起坐一分鐘三十八次以上、引體向上二次以上、跑走一千六百公尺四百九十四秒以內。
(二)女性應考人:仰臥起坐一分鐘三十次以上、屈臂懸垂十秒以上、跑走八百公尺二百八十秒以內。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七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應
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
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
者,不予分配訓練。
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第八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六O.○公分者。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一五八.○公分,女性不及一五五.○公分。
二、體格指標:男性不及十八.○或超過二十八.○;女性不及十七.○或超過二十六.○。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O.二者。但矯正視力達一.O者不在此限。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O分貝者。
五、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者。
六、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者。
七、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八、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九、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者。
十、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已清除者,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十一、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十二、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十三、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第九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序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舉行之本考試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第十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岸巡防機關、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
前項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第一項取得資格範圍及第二項限制轉調期限,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本帖包含附件
附表一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pdf
(
2022-06-09 14:16
/
57
KB)
說明:
附表一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下載次數:
8
附表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pdf
(
2022-06-09 14:16
/
83
KB)
說明:
附表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
下載次數:
12
x
0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
2010-09-25 19:29 |
MyChat 數位男女
»
國考&法律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636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