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8-18 21:43 发表的 [刑法]实例题-偷窃:
甲看小巷子停一台宾士,走近擦拭车窗,拿出榔头欲打破车窗偷取车内财物。此时车主乙刚好回来,从后靠近,在甲还没敲破车窗时,抢下榔头并将其压制在地。甲积极挣扎,最后跟乙打了起来,双方轻伤。请问甲、乙有何罪责?
太久没玩了,来拆吧:
甲之不分:
一窃盗罪之着手:
(一)主客观混合说:客观之行为密且主观犯意之却食性遂行性,聘使一般人认为法益
遭侵害之风险提升.故已达着手
(二)实务见解82年2次刑决已援用日本判解,任行为人搜索.物色财务之行为已
达着手之阶段,依题:发现有『擦拭车窗』一词,即可认为行为人已达着手
(三)无论学说通说抑或实务通说,甲之行为皆达于窃盗着手之阶段
二甲之行为成立321第二项加重窃盗未遂罪
(一)其重窃盗之事由321一项3项,另参实务见解79上5253判例/74年3
次刑决
(二)题:主观窃盗意图,客观着手不遂并具备加重事由,职是成立321条一项三款
三甲之行为成立伤害罪(多说无益)
四甲之行为不成立强盗罪
(一)实务见解刑法329准强盗罪乃需有至人『难以抗拒』,是用目的性限缩解释强
暴胁迫之程度(参释字630)
(二)题:两人还可以互殴,不认具有释字630之要件,所以不得试用329而准用
328条;换言之,窃盗罪而已
(三)惟,以上只是实务见解适用,若以学说见解判断能以抗拒之标准为何?是否同8
0年刑议?管见认为,对于准强盗罪之解释其立意虽美,但却缺判断标准,职是
,应以行为人主观意思是否有使能难以抗拒而施予强暴胁迫之行为综合审查为妥
小结:甲之行为:321条加重窃盗罪与伤害罪并罚(50条)
乙之部分:
一伤害该当
二具阻却违法事由,惟~~~~
(一)对于正当防卫大家都知道其主张所许之必要条件,但是小的在这补充,至正当防卫
对于现在人为不法之侵害所谓之现在起点于预备密切着手致祭遂可混权权力之时段
,如下:
预备-
!I--着手--I--未遂--I--既遂--I--可挽回-- 换言之,正当防卫所谓之现在可防卫之起点在于预备密切于着手也就是红色惊叹号
的地方,皆在于『现在之范围』;但是,有疑义之处乃在于,兼罚预备费之构成要
件若行为人之行为未达密切着手之预备阶段是否可以行使正当防卫??
(二)就上所述,行为人就算未擦拭车窗,其行为密切着手之阶段仍得为正当防卫之行使
小结:乙之行为不成立犯罪
总结:甲之行为伤害罪与加重窃盗罪并罚
乙之行为无罪
--------以上仅为敝人之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