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8-18 21:43 發表的 [刑法]實例題-偷竊:
甲看小巷子停一台賓士,走近擦拭車窗,拿出榔頭欲打破車窗偷取車內財物。此時車主乙剛好回來,從後靠近,在甲還沒敲破車窗時,搶下榔頭並將其壓制在地。甲積極掙扎,最後跟乙打了起來,雙方輕傷。請問甲、乙有何罪責?
太久沒玩了,來拆吧:
甲之不分:
一竊盜罪之著手:
(一)主客觀混合說:客觀之行為密且主觀犯意之卻食性遂行性,聘使一般人認為法益
遭侵害之風險提昇.故已達著手
(二)實務見解82年2次刑決已援用日本判解,任行為人搜索.物色財務之行為已
達著手之階段,依題:發現有『擦拭車窗』一詞,即可認為行為人已達著手
(三)無論學說通說抑或實務通說,甲之行為皆達於竊盜著手之階段
二甲之行為成立321第二項加重竊盜未遂罪
(一)其重竊盜之事由321一項3項,另參實務見解79上5253判例/74年3
次刑決
(二)題:主觀竊盜意圖,客觀著手不遂並具備加重事由,職是成立321條一項三款
三甲之行為成立傷害罪(多說無益)
四甲之行為不成立強盜罪
(一)實務見解刑法329準強盜罪乃需有至人『難以抗拒』,是用目的性限縮解釋強
暴脅迫之程度(參釋字630)
(二)題:兩人還可以互毆,不認具有釋字630之要件,所以不得試用329而準用
328條;換言之,竊盜罪而已
(三)惟,以上只是實務見解適用,若以學說見解判斷能以抗拒之標準為何?是否同8
0年刑議?管見認為,對於準強盜罪之解釋其立意雖美,但卻缺判斷標準,職是
,應以行為人主觀意思是否有使能難以抗拒而施予強暴脅迫之行為綜合審查為妥
小結:甲之行為:321條加重竊盜罪與傷害罪併罰(50條)
乙之部分:
一傷害該當
二具阻卻違法事由,惟~~~~
(一)對於正當防衛大家都知道其主張所許之必要條件,但是小的在這補充,至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人為不法之侵害所謂之現在起點於預備密切著手致祭遂可混權權力之時段
,如下:
預備-
!I--著手--I--未遂--I--既遂--I--可挽回-- 換言之,正當防衛所謂之現在可防衛之起點在於預備密切於著手也就是紅色驚嘆號
的地方,皆在於『現在之範圍』;但是,有疑義之處乃在於,兼罰預備費之構成要
件若行為人之行為未達密切著手之預備階段是否可以行使正當防衛??
(二)就上所述,行為人就算未擦拭車窗,其行為密切著手之階段仍得為正當防衛之行使
小結:乙之行為不成立犯罪
總結:甲之行為傷害罪與加重竊盜罪併罰
乙之行為無罪
--------以上僅為敝人之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