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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6-23 19:46 發表的 : 個人傾向論甲教唆殺人既遂罪,理由如下:甲分別教唆A、B的殺乙,是基於一個殺人故意,故可視為一行為。而A、B已著手,並造成乙死亡之結果。雖死亡之結果因事實不明無法歸責於A或B,然此並不影響對甲之歸責。蓋因無論是A或是B造成乙死亡之結果,對於甲之論罪皆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