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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23sweet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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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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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法學
依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之意旨,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不得在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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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1 12:20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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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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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之意旨,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不得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主要係為了避免侵害下列何種原則?
A 依法行政原則 B責任政治 C民意政治 D 比例原則 答案是B

個人想法:
這是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政原則,所產生的解釋!
試問:若是立法院任意移動預算的項目,出了問題,責任歸誰?
所以,只有當限制立法院不得任意移動預算項目,才能追究是誰的責任!
故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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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1 15:49 |
alex168168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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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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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分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0-11-01 21:05 |
皇甫瓏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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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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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your ans.........


yamasaki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1-03-16 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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