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22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worldpeace2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选择题请教
1.甲夫乙妻共同收养一子丁,其后甲乙離婚,丁子由甲任亲权人。甲与丙女再婚,一家和樂融融,丙女收养丁,该收养之效力为何?b a.有效 b.无效 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worldpeace28在2010-05-21 21:35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5-21 21:28 |
k777271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甲夫乙妻共同收养一子丁,其后甲乙離婚,丁子由甲任亲权人。甲与丙女再婚,一家和樂融融,丙女收养丁,该收养之效力为何?b a.有效 b.无效 c.得撤销 d.效力未定   (95高考法制)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其何意终止应共同为之。有下列情形得单独终止:1、一方不能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逾三年2、一方收养后死亡3、夫妻离婚。前项规定单独收养,效力不及于他方。
故除非乙妻单独终止,否则一人(丁)不得为乙之养子女。(一人不得为两人之养子女)

2. 第 329 条   债权人得随时受取提存物,如债务人之清偿,系对债权人之给付而为之者,在债权人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相当担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红色是啥意四呀?)

债务人这项清偿,有关于债权人的给付义务,在债权人没有给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得阻止取得提存物。
有点类似双务契约的同时履行抗办权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5-21 22:12 |
k777271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329 (提存物:债权人受领迟延或难为给付,应在清偿地之法院提存所为债权人提存)
      EX:假若提存物是"动产",债权人的给付当作是"金钱",在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提出担保之前可以阻止之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5-22 08:5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59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