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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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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直接故意 vs 间接故意
甲医生想杀情敌病患丙,便将加入致死毒药的注射针剂,交给护士乙去为病患丙注射,
护士乙其实已察知医生甲在注射针剂中加入毒药,但他发现病患丙正是他的杀父仇人,
但苦无机会杀之,医生甲之举正合其意,遂将计就计,为丙注射,致丙被毒死,
请问,甲和乙该论以何罪?

这是我在网路上看到的例题,我的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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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5-15 1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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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甲应负杀人未遂之责。
不过这边是要讨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故就先撇开别谈。

其实甲的部分,论直接故意即可。
甲明知注射致命毒药将会导致丙死亡,并有意利用不知情的护士乙加以注射,故有杀人之直接故意

乙的部分,
乙明知针剂中有致命毒药,替丙注射将会导致丙死亡,仍为注射行为,故有杀人之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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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5 17:14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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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5-15 17:1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个人认为甲应负杀人未遂之责。
不过这边是要讨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故就先撇开别谈。


丙已被毒死,为何甲要负杀人"未遂"之责呢?
在此,护士是知情的,以271论


[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05-15 23:21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5-15 2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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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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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5-15 23:0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丙已被毒死,为何甲要负杀人"未遂"之责呢?
在此,护士是知情的,以271论

个人意见,跟教科书不同,仅供参考:

甲利用不知情的乙去毒杀丙,
甲居于「支配全局」的角色,所以是间接正犯
依通说,甲放任乙去实行犯罪行为,对于丙之生命造成直接危险,认定已着手
惟乙事中知情,虽仍为犯罪行为,此时乙已脱离甲之支配,申言之,乙知情后,进而故意为之的杀丙行为,不可归责于甲。准此,甲应论以杀人未遂。

书上的意见,大概有杀人既遂、教唆杀人既遂。
论杀人既遂的理由,大概就是说此乃不重要之因果历程错误。
论教唆杀人既遂理由,谓之间接正犯之故意涵盖教唆犯之故意。

杀人既遂的理由,个人完全无法接受:
所谓重要的因果历程错误,是指偏离常态的因果历程错误;而就本题而言,若在一般情况下,护士知情后应该是停止其被利用的行为,而非进而故意为杀丙之行为。准此,此偏离常态之错误,当属重要之错误。

教唆杀人既遂,个人觉得不妥,但勉强接受:
因为教唆是「使原无犯意之人产生犯意并进而为犯罪行为」。
乙杀丙之犯意与行为,是否可完全说是甲所引起的,个人存疑......。
甲提供乙有毒针济之行为,引起了乙之犯意,但两人之间主观上对于杀人行为并无任何联系,能算是教唆吗?

另外举个例子,例如A叫计程车司机B帮忙把行李箱推置机场的某处,B途中好奇打开行李箱,发现里面是定时炸弹,但B也想当恐怖份子,故仍故意为之。最后机场死了一堆人。此时,能说是A教唆B去放置炸弹吗??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5-19 08:2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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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3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6 11:39 |
blues00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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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让我联想到上课的例子:
卖菜刀的老板 明知妇人要买刀回家砍老公的
又卖菜刀给他(中性帮助)

啊啊啊~有点离题了~
但~个人意见~

医生主观上有271故意~客观上也着手了
无阻却违法及责任事由-->271I

护士明知也着手了(13ii)
故-->271i+13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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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0 01:49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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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5-16 11:3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个人意见,跟教科书不同,仅供参考:
甲利用不知情的乙去毒杀丙,
甲居于「支配全局」的角色,所以是间接正犯
依通说,甲放任乙去实行犯罪行为,对于丙之生命造成直接危险,认定已着手
.......


今天刚好读到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的部份,冰大大的意见的确与书上有点不同.....^^
书本+个人初浅想法 --> 仅供参考~~
                  
间接正犯,其构成要件包含有「利用他人无故意的行为」; 再者,综其间接正犯的所有构成要件,皆表示被利用人皆为单纯的工具身份。但以此案例客观上来看,针剂里有致死毒药,乙是知情的且也将计就计故意要害死丙,故乙有杀人的直接故意,若丙被毒死,
也符合当初乙的意图,所以,乙不构成一个单纯的工具身份。
再者,间接正犯之被利用人,大都是指无自由意志和刑事责任能力之人,被利用人好像都不用负刑事责任(书上写的,我觉得有点奇怪,若有误请告知),若甲成立间接正犯的话,那乙可能就无罪了.......%^&@    所以,甲不成立间接正犯

教唆犯,其成立要件包含有「需对于无犯意或犯意未确定之人为之」、「教唆他人犯罪之行为」。
至于犯意,乙当初在为丙注射这件事上是没有犯意的,后来发现甲在针剂里下毒的行为而产生犯意并进而为犯罪行为,如果甲不下毒,在这件事上乙也不会有犯意吧。
关于行为,教唆者必需有表现其犯意,而促使他人犯罪决意之积极行为,始得成立教唆犯。至该行为之内容为明示或默示,均所不问。甲乙两人之间虽无犯意之联系,但甲在针剂里下毒的行为(这个就是教唆者表现其犯意)促使乙萌生积极犯罪决意之行为
所以,可以将甲视为教唆犯,而乙成立直接正犯


[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05-20 23:55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5-20 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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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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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5-20 23:2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今天刚好读到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的部份,冰大大的意见的确与书上有点不同.....^^
书本+个人初浅想法 --> 仅供参考~~
           
间接正犯,其构成要件包含有「利用他人无故意的行为」; 再者,综其间接正犯的所有构成要件,皆表示被利用人皆为单纯的工具身份。但以此案例客观上来看,针剂里有致死毒药,乙是知情的且也将计就计故意要害死丙,故乙有杀人的直接故意,若丙被毒死, 也符合当初乙的意图,所以,乙不构成一个单纯的工具身份。
再者,间接正犯之被利用人,大都是指无自由意志和刑事责任能力之人,被利用人好像都不用负刑事责任(书上写的,我觉得有点奇怪,若有误请告知),若甲成立间接正犯的话,那乙可能就无罪了.......%^&@   所以,甲不成立间接正犯
「利用他人不成罪之行为」,这个是实务上的见解。
学理通说采「犯罪支配论」,重点在于正犯对于整个犯罪行为有无「支配力」,被利用人成罪与否在所不问。

教唆犯,其成立要件包含有「需对于无犯意或犯意未确定之人为之」、「教唆他人犯罪之行为」。
至于犯意,乙当初在为丙注射这件事上是没有犯意的,后来发现甲在针剂里下毒的行为而产生犯意并进而为犯罪行为,如果甲不下毒,在这件事上乙也不会有犯意吧。
关于行为,教唆者必需有表现其犯意,而促使他人犯罪决意之积极行为,始得成立教唆犯。至该行为之内容为明示默示,均所不问。甲乙两人之间虽无犯意之联系,但甲在针剂里下毒的行为(这个就是教唆者表现其犯意)促使乙萌生积极犯罪决意之行为 所以,可以将甲视为教唆犯,而乙成立直接正犯
大大正好点出小弟对于成立教唆犯的怀疑点,此题中,甲对乙既没有明示,也没有默示
若单行为引起犯意就能算是教唆,
设:黑道大哥A入狱前叫小弟B帮忙保管手枪,并说:「枪帮我藏好,等出狱后,我一定干掉D。」结果B在牢中受到感化,一心向佛表情,杀D之犯意早已随着昨日之我烟消云散。光阴似箭、岁月如梭,A刑期即将届满出狱,小弟B听到消息,为了送大哥A一个见面礼,私自前往将D干掉,并将D的脚下面煮成「D脚面线」,带去监狱门口接风。此时,大哥A还需不需要出来表情
再者,若论教唆犯,还会产生一个很瞎的问题。
间接正犯之着手,在于利用人放任整个犯罪过程进行,并对法益造成直接危险。
本题中,甲利用不知情的乙去杀丙,甲放任乙去实施犯罪行为,已属着手,此时甲已经是杀人未遂的间接正犯。
若乙途中发现,并非继续,而是停止其行为(没着手),甲岂非要论杀人罪之未遂教唆(不罚)?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5-21 05:4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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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就目前所读到的部份及个人想法来讨论,仅供参考^^ ,若有误或不周全的地方,也请告知 

默示的意思表示是指一种积极的行为,它是以语言文字等一般意思表示方法以外的方式,来表示其意思。
举个例来说: 饭店接到客人订房通知,虽然没有回覆给客人,但却在住宿登记本上完成登记,可以解释成接受订房的意思。同样地,在针剂下毒的案例中,乙其实已察知甲在注射针剂中下毒,从反面来看,其实乙应该停止其行为而非继续,也就是表示拒绝,但事实上乙却没有这样作,而是将计就计致丙被毒死,所以乙没有任何拒绝的意思表示,加上乙也着手实行,也可视为默示了 (是我自己这样推的,所言不负责任唷) 

关于D脚面线的案例,我的个人想法是.... 无教唆犯的成立,应以共同正犯来解
A在入狱前,就与B同谋出狱后要杀D,依释字109号解释说,.............共同正犯之成立,不以参与实施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为要件,二人以上事前同谋犯罪,于同谋之后,虽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且参与谋议与分担实行,其任务之重要,并无二致,自应负共同共犯之罪责
即使A在狱中已经改过向善,也放弃杀D的犯意,但还需要有防止结果之发生,才有可能成立共犯中止, 但事与愿违,身在牢中,身不由己,B终还是把D给杀了
所以AB是同谋共同正犯,B杀D,所以B是正犯;而A是同谋犯,
共同正犯,只要一人既遂,全体就既遂
结论就是....... A还需要在狱中继续诵经念佛  

至于你所说的间接正犯.....我所知道的是如下这样,好像跟你有点不同哩
所谓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自始至终具有「犯罪支配」的地位,整个犯罪行为均在行为人掌握,

故间接正犯的被利用人常丧失其自由意志,是可以完全被支配利用的(也就是说,他不得不听你的);
而教唆犯的被教唆者,有其自由意志,未必可以被支配利用的(也就是说,他未必会听你的)


[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05-21 21:21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5-21 2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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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不讨论默示如何去认定。默示,如果认定为主观要件,也是甲对乙,而非乙对甲

2.关于D脚面线案例,A在入狱前并没有与B同谋出狱后要杀D,大大误解了。

3.间接正犯。我不晓得大大所讲的跟我讲的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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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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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果没有同谋,B成立直接正犯,A应该没事 (95年时,共同正犯已经不罚预备犯了,若有误请告知) 
     这题我不会联想到教唆犯

关于成立教唆犯的怀疑点,我不太会回答,在此有请其它高手来讨论啰^^

表情


[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05-22 09:0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5-21 2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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