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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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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題
a 甲男與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積欠銀行300元債務,乙婚前有100萬元現金,甲、乙結婚十年後協議離婚,離婚時財務狀況為:甲婚後購買房屋價值1000萬元旦抵押借款200萬元;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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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5 13:02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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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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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男與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積欠銀行300元債務,乙婚前有100萬元現金,甲、乙結婚十年後協議離婚,離婚時財務狀況為:甲婚後購買房屋價值1000萬元旦抵押借款200萬元;甲用婚後收入償還婚前債務300萬元完訖,銀行存款上有500萬元;乙因婚前存款所生利息為10萬元,因繼承取得500萬元。請萬甲、乙離婚後,關於財產應如何處理或主張】

個人想法:
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婚後財產」分配,不計算婚前財產及繼承所得!民法第1030-1,故排除500萬繼承取得與100萬現金!
二、婚後財產,各自管理,各自清償債務,若用婚後財產清償一方債務,另一方得請求償還(民1023)。
三、婚後總財產
    房屋總價值1000-200=800萬
    現金總價價500+300-10=790萬
    (平均後,甲、乙各得795萬)
四、雖然房屋與現金存款皆掛在甲之名下,但皆為婚後產生的「共同財產」,依民法第1040條第2項,夫妻各得半數!平均後,甲、乙各得795萬!
五、故乙能向甲請求795萬之剩餘財產分配!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5-15 2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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