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08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daphne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刑法]構成要件該當性 vs. 構成要件本身 vs. 犯罪事實 如何區分?
構成要件該當性 vs. 構成要件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12 12:36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5-12 12:36 發表的 [刑法]構成要件該當性 vs. 構成要件本身 vs. 犯罪事實 如何區分?: 到引言文
構成要件該當性 vs. 構成要件本身 vs. 犯罪事實
這三者在概念上如何區分?
也請舉例子說明,謝謝囉^^



我們將各種偏差行為入罪化,明文規定於法律之中,這些規定就是構成要件。而這些偏差行為,經過法律明文後成「罪」了,我們若再去做這些行為,就是犯罪,而做的這些行為,就成了犯罪事實。例如,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就是此罪的構成要件。而若有人做了符合該罪所規定不能做之事,他所做的事就成了犯罪事實。而當我們看見他做了這件事符合上述法條所規定,我們就可以說他的行為具該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3 11:19 |
daphne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5-13 11:1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們將各種偏差行為入罪化,明文規定於法律之中,這些規定就是構成要件。而這些偏差行為,經過法律明文後成「罪」了,我們若再去做這些行為,就是犯罪,而做的這些行為,就成了犯罪事實。例如,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就是此罪的構成要件。而若有人做了符合該罪所規定不能做之事,他所做的事就成了犯罪事實。而當我們看見他做了這件事符合上述法條所規定,我們就可以說他的行為具該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


感謝冰咖啡大大,這樣就好記多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13 22:3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50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