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59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保险法练习
甲为要保人,乙为被保险人,乙因故落水后,甲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3 20:02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按本题争点,以题旨所示,应指保险人之救助行为时,明知且有意而伤害到被保险人时,是否有保险法第29条?的要保人或被险人故意行为,例外不理赔的问题,回答如下:
1,本件为健康或医疗险,要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保险契约成立.兼论另一说,仅被保险人对自己有实际利害为已足,(利益第三人契约,也可以成立)不必要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要保人负有缴纳保险义务.保险标的的定义?
若本件为生命险时....
2、保险法第29条之主观保险危险排除,系为避免道德危险的立法,于本题并不适用,理由为
2.1并不发生不当得利问题:健康险或医疗险,均为损害填补型.
2.2甲为必要救助行为,系为其保险义务.即若不救乙,因而致生更大的保险事故发生,则对保险人更为不利.此一必要救助所生责任亦应由保险人负担.
2.3附题,则保险公司主张其不赔,为消灭妨害事由,应由其主张要保人为故意弄伤被保险人.须依证据说明,始可主张. 必要性,亦同.
2.3.1民诉249II,不看保险公司的主张,即无理,驳回.
2.3.2按通常程序审理,先就事实审理,有无证据可证明,系为无必要,之后再故意事实,之后论法,驳回.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5 10:5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248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