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14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emily013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稅法]請問地價稅稅率結構 是倍數累進還是金額累進
請問地價稅稅率結構 是倍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10-03-15 11:34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照土地稅法第16條規定: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
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
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未達五倍者 ,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及縣 (市) 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所以是倍數累進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15 21:57 |
ushine980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4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是否跟引用的法條不同而異呢?
(一)依土地法規定:
依土地法第169條規定:「地價稅以其法定地價數額千分之十五為基本稅率」,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下列方法累進課稅:
1.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在百分之五百以下者,其超過部份加徵千分之二.
2.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在百分之一千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徵收外,就其已超過百分之五百部份,加徵千分之三.
3.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在百分之一千五百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徵收外,就其已超過百分之一千部份,加徵千分之五.以後每超過百分之五百就其超過部份處份遞加千分之五,以加至千分之五十為止.

(二)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下列規定累進課徵:
1.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2.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3.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倍至15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4.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倍至2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5.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5 22:12 |
emily013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有去問稅法老師,老師說是金額累進,因為是用地價去算
金額會變。
用X的概念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10-04-04 15:4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02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