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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又见共犯的共犯
看了一上午的刑法太无聊了,再来讨论一下共犯的共犯好了:

演员:
甲:黑道大哥
乙:小弟
丙:外国杀手
丁:外国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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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04 12:12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3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4 12:00 |
sa09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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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Ⅰ丙→成立杀人罪(属等价客体错误,主观认识,不阻却)
Ⅱ甲→不成立杀人罪之教唆(主观的想法不会造成犯罪!)
Ⅲ乙→成立杀人罪之帮助犯(依犯罪支配理论→使更容易达成既遂,不管是否有实质上的帮助)



∣丁→成立重伤罪
Ⅱ甲→成立重伤罪之教唆犯(惟因果历程错误→非重大偏离)
Ⅲ乙→成立重伤罪之帮助犯(依犯罪支配理论→使更容易达成既遂,不管是否有实质上的帮助;惟客体错误→可罚性不影响,且也是乙制造的风险)

个人看法…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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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04 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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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a098505 于 2010-03-04 13:1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
Ⅰ丙→成立杀人罪(属等价客体错误,主观认识,不阻却)
Ⅱ甲→不成立杀人罪之教唆(主观的想法不会造成犯罪!)
Ⅲ乙→成立杀人罪之帮助犯(依犯罪支配理论→使更容易达成既遂,不管是否有实质上的帮助)

乙唆使原无犯意的丙去杀A,应成立杀人罪之教唆犯,惟丙误B为A而杀之(等价客体错误),甲应如何论处,有下面争议:
1.杀人罪之教唆犯
2.杀人罪之教唆未遂犯
3.无罪(未遂教唆)
4.杀人预备罪之教唆犯


∣丁→成立重伤罪
Ⅱ甲→成立重伤罪之教唆犯(惟因果历程错误→非重大偏离)
Ⅲ乙→成立重伤罪之帮助犯(依犯罪支配理论→使更容易达成既遂,不管是否有实质上的帮助;惟客体错误→可罚性不影响,且也是乙制造的风险)

个人看法…请指教…谢谢

我不会,惭愧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4 1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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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a098505 于 2010-03-04 13:1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
Ⅰ丙→成立杀人罪(属等价客体错误,主观认识,不阻却)
Ⅱ甲→不成立杀人罪之教唆(主观的想法不会造成犯罪!)
Ⅲ乙→成立杀人罪之帮助犯(依犯罪支配理论→使更容易达成既遂,不管是否有实质上的帮助)



∣丁→成立重伤罪
Ⅱ甲→成立重伤罪之教唆犯(惟因果历程错误→非重大偏离)
Ⅲ乙→成立重伤罪之帮助犯(依犯罪支配理论→使更容易达成既遂,不管是否有实质上的帮助;惟客体错误→可罚性不影响,且也是乙制造的风险)

个人看法…请指教…谢谢


小的才疏学浅,敢请教S大:"惟因果历程错误→非重大偏离"是从何判断之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4 16:26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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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噗 这不是我那篇正犯有没有既遂 教唆犯要不要从属的延伸题型吗?
晚点在 来看  呵呵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4 1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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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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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欲教唆丙杀A,乙得知后,主动帮忙叫丙去杀A,最后丙杀错了B(认错人)。
1.丙=271
2.乙=271+29
3.甲=271+29

二、甲教唆丁强奸A,乙在旁帮忙翻译,翻译错误,丁只把A打成猪头(重伤)。

1.丁=278
2.乙=过失重伤罪不作为犯
3.甲=无罪

反正乱写也没有人知道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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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04 17:06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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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04 12:00 发表的 又见共犯的共犯: 到引言文
看了一上午的刑法太无聊了,再来讨论一下共犯的共犯好了:

演员
表情 甲:黑道大哥
表情 乙:小弟
表情 丙:外国杀手
表情 丁:外国色鬼
表情 A:倒楣鬼1号
表情 B:倒楣鬼2号
剧情
一、甲欲教唆丙杀A,乙得知后,主动帮忙叫丙去杀A,最后丙杀错了B(认错人)。
二、甲教唆丁强奸A,乙在旁帮忙翻译,翻译错误,丁只把A打成猪头(重伤)。
请问甲、乙之罪刑 

一、丙杀B成立271正犯,乙为丙的帮助犯
甲教唆丙杀A,丙却因为客体错误杀成B,依造客观相当因果关系显有重大因果偏离,B的死不可归责于甲
又A的生命法益因为丙的杀错人而连着手实行都不算,依造具体危险说,丙想杀A的动机顶多只能算预备犯(要看个案)
依造29条第2项规定,应从属于271预备犯的教唆犯。

二、丁打A,成立278正犯,乙成立教唆帮助犯(参考28年7月25日决议,不管是叫唆帮助,帮助教唆,帮助帮助,实属正犯之帮助行为)
丁打A造成重伤,不是甲所期待之结果,这因果历程中也发生重大偏离(翻译错误),故对于丙打A至重伤不可归责于甲
按具体危险说,实质上已经对A造成直接危险性,也已经着手实行,只是对于侵害之法益有所错误,所以丁应该额外再成立221的未遂犯
依29条第2项,应从属于221未遂犯规定

赶着出门,出包一大堆,第二题丁才对 呵呵
第一题我更正一下
甲对乙没有教唆行为
但是乙会得知可能是没有教唆故意"说给乙听",也许是间接得知
前者甲间接叫唆行为,是否有可罚性,国内有肯定、否定说,但书上(老周的书)却未写宜采哪说。
肯定说是因为叫唆行为跟结果之发生有因果关系
否定说理由是欠缺法有明文规定
第一题甲我采否定说好了 ,所以甲无罪

如果是后者,那甲只能论他是阴谋犯,刑法除了内乱外患其他罪的阴谋犯又不罚,所以无罪
所以乙成立丙的帮助犯无疑


[ 此文章被cash821在2010-03-04 21:4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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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4 1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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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04 19:1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一、丙杀B成立271正犯,乙为丙的帮助犯
甲教唆丙杀A,丙却因为客体错误杀成B,依造客观相当因果关系显有重大因果偏离,B的死不可归责于甲
又A的生命法益因为丙的杀错人而连着手实行都不算,依造具体危险说,丙想杀A的动机顶多只能算预备犯(要看个案)
依造29条第2项规定,应从属于271预备犯的教唆犯。
甲「欲」教唆丙,而非甲教唆丙。
二、丁打A,成立278正犯,乙成立教唆帮助犯(参考28年7月25日决议,不管是叫唆帮助,帮助教唆,帮助帮助,实属正犯之帮助行为)
丁打A造成重伤,不是甲所期待之结果,这因果历程中也发生重大偏离(翻译错误),故对于丙打A至重伤不可归责于甲
按具体危险说,实质上已经对A造成直接危险性,也已经着手实行,只是对于侵害之法益有所错误,所以丙应该额外再成立221的未遂犯依29条第2项,应从属于221未遂犯规定

这句话,老实说,我看不懂,因为例题二里面没有丙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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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4 19:47 |
芸淡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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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翻了教唆犯,来练一下~
第一题:
甲,应该无罪。(就字面解释是"欲",尚未为教唆行为)
  乙,应该教唆杀人未遂?(实务有认为既遂,有学者认为未遂)
第二题:歹势,小女卡在乙…
甲,应该也是无罪。因为正犯根本未为构成要件之行为。  
  乙,帮倒忙…算什么?教唆吗?

不知道啦,来乱的,别理我!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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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4 20:13 |
u911609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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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欲教唆丙杀A,乙得知后,主动帮忙叫丙去杀A,最后丙杀错了教唆B(认错人)。
(一)丙271I
(二)乙可能成立276I
甲说:依共犯从属理论 成立27iI之教唆犯
乙说:客观上何人死亡对于教唆者是重要的
    故对B死亡有预见时成立276I
      对A不成立犯罪

通说采乙说 从之

(三)甲不犯罪

二、甲教唆丁强奸A,乙在旁帮忙翻译,翻译错误,丁只把A打成猪头(重伤)。
(一)丁成立278I
(二)乙最多成立284I
1共犯应从属正犯之已实行不法构成要件该当行为 但丁并未着手于强奸 故乙不成立221II之教唆犯
2教唆行为尚不足以认为系自己着手 依共犯从属理论可见一斑 故乙不成立221II
2乙对A重伤有预见可能性时 成立284I

(三)甲最多成立284I
1客观上并无已实行不法构成要件该当强奸行为予甲从属 故甲不成立221II之教唆犯
2甲不成立221II 理由同(二)2
3甲对A重伤有预见可能性时 成立28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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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04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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