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048 個閱讀者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又見共犯的共犯
看了一上午的刑法太無聊了,再來討論一下共犯的共犯好了:

演員:
甲:黑道大哥
乙:小弟
丙:外國殺手
丁:外國色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04 12:12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3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4 12:00 |
sa098505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
Ⅰ丙→成立殺人罪(屬等價客體錯誤,主觀認識,不阻卻)
Ⅱ甲→不成立殺人罪之教唆(主觀的想法不會造成犯罪!)
Ⅲ乙→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依犯罪支配理論→使更容易達成既遂,不管是否有實質上的幫助)



∣丁→成立重傷罪
Ⅱ甲→成立重傷罪之教唆犯(惟因果歷程錯誤→非重大偏離)
Ⅲ乙→成立重傷罪之幫助犯(依犯罪支配理論→使更容易達成既遂,不管是否有實質上的幫助;惟客體錯誤→可罰性不影響,且也是乙製造的風險)

個人看法…請指教…謝謝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04 13:15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a098505 於 2010-03-04 13:1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
Ⅰ丙→成立殺人罪(屬等價客體錯誤,主觀認識,不阻卻)
Ⅱ甲→不成立殺人罪之教唆(主觀的想法不會造成犯罪!)
Ⅲ乙→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依犯罪支配理論→使更容易達成既遂,不管是否有實質上的幫助)

乙唆使原無犯意的丙去殺A,應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惟丙誤B為A而殺之(等價客體錯誤),甲應如何論處,有下面爭議:
1.殺人罪之教唆犯
2.殺人罪之教唆未遂犯
3.無罪(未遂教唆)
4.殺人預備罪之教唆犯


∣丁→成立重傷罪
Ⅱ甲→成立重傷罪之教唆犯(惟因果歷程錯誤→非重大偏離)
Ⅲ乙→成立重傷罪之幫助犯(依犯罪支配理論→使更容易達成既遂,不管是否有實質上的幫助;惟客體錯誤→可罰性不影響,且也是乙製造的風險)

個人看法…請指教…謝謝

我不會,慚愧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4 15:56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a098505 於 2010-03-04 13:1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
Ⅰ丙→成立殺人罪(屬等價客體錯誤,主觀認識,不阻卻)
Ⅱ甲→不成立殺人罪之教唆(主觀的想法不會造成犯罪!)
Ⅲ乙→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依犯罪支配理論→使更容易達成既遂,不管是否有實質上的幫助)



∣丁→成立重傷罪
Ⅱ甲→成立重傷罪之教唆犯(惟因果歷程錯誤→非重大偏離)
Ⅲ乙→成立重傷罪之幫助犯(依犯罪支配理論→使更容易達成既遂,不管是否有實質上的幫助;惟客體錯誤→可罰性不影響,且也是乙製造的風險)

個人看法…請指教…謝謝


小的才疏學淺,敢請教S大:"惟因果歷程錯誤→非重大偏離"是從何判斷之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4 16:26 |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噗噗 這不是我那篇正犯有沒有既遂 教唆犯要不要從屬的延伸題型嗎?
晚點在 來看  呵呵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4 16:47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甲欲教唆丙殺A,乙得知後,主動幫忙叫丙去殺A,最後丙殺錯了B(認錯人)。
1.丙=271
2.乙=271+29
3.甲=271+29

二、甲教唆丁強姦A,乙在旁幫忙翻譯,翻譯錯誤,丁只把A打成豬頭(重傷)。

1.丁=278
2.乙=過失重傷罪不作為犯
3.甲=無罪

反正亂寫也沒有人知道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04 17:06 |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4 12:00 發表的 又見共犯的共犯: 到引言文
看了一上午的刑法太無聊了,再來討論一下共犯的共犯好了:

演員
表情 甲:黑道大哥
表情 乙:小弟
表情 丙:外國殺手
表情 丁:外國色鬼
表情 A:倒楣鬼1號
表情 B:倒楣鬼2號
劇情
一、甲欲教唆丙殺A,乙得知後,主動幫忙叫丙去殺A,最後丙殺錯了B(認錯人)。
二、甲教唆丁強姦A,乙在旁幫忙翻譯,翻譯錯誤,丁只把A打成豬頭(重傷)。
請問甲、乙之罪刑 

一、丙殺B成立271正犯,乙為丙的幫助犯
甲教唆丙殺A,丙卻因為客體錯誤殺成B,依造客觀相當因果關係顯有重大因果偏離,B的死不可歸責於甲
又A的生命法益因為丙的殺錯人而連著手實行都不算,依造具體危險說,丙想殺A的動機頂多只能算預備犯(要看個案)
依造29條第2項規定,應從屬於271預備犯的教唆犯。

二、丁打A,成立278正犯,乙成立教唆幫助犯(參考28年7月25日決議,不管是叫唆幫助,幫助教唆,幫助幫助,實屬正犯之幫助行為)
丁打A造成重傷,不是甲所期待之結果,這因果歷程中也發生重大偏離(翻譯錯誤),故對於丙打A至重傷不可歸責於甲
按具體危險說,實質上已經對A造成直接危險性,也已經著手實行,只是對於侵害之法益有所錯誤,所以丁應該額外再成立221的未遂犯
依29條第2項,應從屬於221未遂犯規定

趕著出門,出包一大堆,第二題丁才對 呵呵
第一題我更正一下
甲對乙沒有教唆行為
但是乙會得知可能是沒有教唆故意"說給乙聽",也許是間接得知
前者甲間接叫唆行為,是否有可罰性,國內有肯定、否定說,但書上(老周的書)卻未寫宜採哪說。
肯定說是因為叫唆行為跟結果之發生有因果關係
否定說理由是欠缺法有明文規定
第一題甲我採否定說好了 ,所以甲無罪

如果是後者,那甲只能論他是陰謀犯,刑法除了內亂外患其他罪的陰謀犯又不罰,所以無罪
所以乙成立丙的幫助犯無疑


[ 此文章被cash821在2010-03-04 21:42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4 19:19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4 19:1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丙殺B成立271正犯,乙為丙的幫助犯
甲教唆丙殺A,丙卻因為客體錯誤殺成B,依造客觀相當因果關係顯有重大因果偏離,B的死不可歸責於甲
又A的生命法益因為丙的殺錯人而連著手實行都不算,依造具體危險說,丙想殺A的動機頂多只能算預備犯(要看個案)
依造29條第2項規定,應從屬於271預備犯的教唆犯。
甲「欲」教唆丙,而非甲教唆丙。
二、丁打A,成立278正犯,乙成立教唆幫助犯(參考28年7月25日決議,不管是叫唆幫助,幫助教唆,幫助幫助,實屬正犯之幫助行為)
丁打A造成重傷,不是甲所期待之結果,這因果歷程中也發生重大偏離(翻譯錯誤),故對於丙打A至重傷不可歸責於甲
按具體危險說,實質上已經對A造成直接危險性,也已經著手實行,只是對於侵害之法益有所錯誤,所以丙應該額外再成立221的未遂犯依29條第2項,應從屬於221未遂犯規定

這句話,老實說,我看不懂,因為例題二裡面沒有丙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4 19:47 |
芸淡風清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14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前幾天翻了教唆犯,來練一下~
第一題:
甲,應該無罪。(就字面解釋是"欲",尚未為教唆行為)
  乙,應該教唆殺人未遂?(實務有認為既遂,有學者認為未遂)
第二題:歹勢,小女卡在乙…
甲,應該也是無罪。因為正犯根本未為構成要件之行為。  
  乙,幫倒忙…算什麼?教唆嗎?

不知道啦,來亂的,別理我!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4 20:13 |
u911609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甲欲教唆丙殺A,乙得知後,主動幫忙叫丙去殺A,最後丙殺錯了教唆B(認錯人)。
(一)丙271I
(二)乙可能成立276I
甲說:依共犯從屬理論 成立27iI之教唆犯
乙說:客觀上何人死亡對於教唆者是重要的
    故對B死亡有預見時成立276I
      對A不成立犯罪

通說採乙說 從之

(三)甲不犯罪

二、甲教唆丁強姦A,乙在旁幫忙翻譯,翻譯錯誤,丁只把A打成豬頭(重傷)。
(一)丁成立278I
(二)乙最多成立284I
1共犯應從屬正犯之已實行不法構成要件該當行為 但丁並未著手於強姦 故乙不成立221II之教唆犯
2教唆行為尚不足以認為係自己著手 依共犯從屬理論可見一斑 故乙不成立221II
2乙對A重傷有預見可能性時 成立284I

(三)甲最多成立284I
1客觀上並無已實行不法構成要件該當強姦行為予甲從屬 故甲不成立221II之教唆犯
2甲不成立221II 理由同(二)2
3甲對A重傷有預見可能性時 成立284I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3-04 20:14 |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053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