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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望幸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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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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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求助] 請幫助我們
申明:當事人"真的"已知錯且真心悔改,事發後當事人經常到寺廟當義工及捐款給需要幫助之團體等...以期能減輕自己良知上的惡行!!

當事人是一個年近30的超級宅男,在交友網站上遇見一個國中女孩,因女孩常向當事人透露心事,漸漸的彼此都有了好感而相約見面,
見面地點約在女孩家裡,剛開始只是單純聊天,後有肢體的碰觸,就在此時,女孩的家人(阿媽)回來,撞見當事人及女孩,女孩一見此狀教當事人仿稱學校老師,但女孩阿媽不信,告了當事人,當事人在事發一星期後才被警局告知女孩家人已告之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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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加拿大Rogers | Posted:2010-02-27 15:48 |
2695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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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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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問你 對方國中生幾歲嗎 

應該是221或222或227條1或3項吧
妳的家人又已經30歲了  就算是227條也沒有229條之1的適用

結果就一定是公訴罪    就算對方表明是自願  也只有227條1或3項量刑的考量而已
因為國中女生一定16歲以下  依法就是要罰  這種事真的要小心一點


[ 此文章被26955420在2010-02-27 18:5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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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02-27 18:50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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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見過的案件,是男方和女方結婚,但因為公訴罪,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即然男女合意,只是女方太小,或許年齡差太多了.(或許不能和那個台灣大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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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7 19:09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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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已經真心悔過,到哪裡都會蒙神的恩典!
如果他只是肢體的碰觸而沒有發生性行為,請傳對方(國中生)當證人,並聲請鑑定。

如果他真是冤枉而司法不能還他清白,也許該被同請的是那個女國中生,大概會內疚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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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8 01:55 |
121912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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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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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期望幸運 於 2010-02-27 15:48 發表的 請幫助我們: 到引言文
.....後有肢體的碰觸........無助的人.... !
.......

看到這一篇為什麼?
最重要的東西,不知道?~~讓大家猜
看文章,應該是起訴在法院
問題:
1.到底做了什麼?
2.留下什麼證據?
3.檢察官起訴什麼?
都不知道,我也是很無助~~~
表情
建議既然請律師
就把事情講清楚
結果就是
命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2-28 08:01 |
bobby650310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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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上的構成要件該當(講白話一點:就是已經觸犯了法律)

2.律師能幫你做的就是幫被告向法官求情從輕量刑(講白話一點:就是判輕一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1 15:55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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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當事人盡量請求法官判輕一點吧
態度真誠一點 要知悔改

強制性交刑很重,國中女生未滿14你就盡量主張刑法227第二項
滿14就主張227第四項,這樣會比較輕

另外提醒,若真的不幸...被判入獄,不是落井下石,請叫被告多準備凡士林...
這種犯罪在監獄地位是最低等的...
要不然就申請獨居看看...
 監獄化 是外人無法想像的...

請多加保重。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1 19:31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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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還有一個主觀的說詞,律師可以在客觀都有下,
30多怎會想到找14呢?
會不會女方年14,但長得20多?也沒有說明白.所以....
再不然,就認了,進協商程序,認個緩刑(道歉或和解或結婚?)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1 20:06 |
user7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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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答案太明顯  , 就算請  X律事務所來也只能看法官對這件事的態度怎樣 .
現在能做的 ,就是獲得女方家的原諒  ..


每次看這種事的時候  ,男方都會講得很可憐 . 但你有沒有想過 女方的心情 ?
萬一 不小心高中榜首 , 她的一生又要誰負責 ?

之前中部某立委的小兒子 ,也是把別人家的女孩搞大肚子  .
老爸講 : 既然把對方搞大了 ,就要負責一點把對方娶回家  ,果然是有義氣的立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凱擘 | Posted:2010-03-02 06:52 |
user7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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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歲的人了 ,男女的界限應該很清楚了 .
用時下"宅男"一詞實在太牽扯 . 要不然去精神鑑定看男方是否精神狀態是在18歲以下 .看法官是否採信 ... (妳們簡直是把法律當啥啊呀!!!)

為避免我越寫越火大 ,還是先去上班 .以後這種是我還是少見為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凱擘 | Posted:2010-03-02 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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