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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不作為犯罪責之探討
檢:你有沒看過甲
乙:沒有
檢:你有沒摸過甲
乙:沒有
檢:知不知道甲生病
乙:不知道
檢: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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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10-02-05 19:43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2-05 17:07 |
121912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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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劇情
想得金酸莓獎的編劇可以參考一下
不作為犯: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
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分:純正及不純正(跟蜂蜜一樣)
詳情請自行搜本版(老人家打字慢)
我的看法:
英文:
動詞ing+刑15=動詞ed
化學:

277+刑15=278
生病+刑15=294
刑15是劇情的延續,而不是創設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2-05 17:19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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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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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看了好久

泳客溺水 + 救生員衝入海中拉起泳客 → 美滿結束。
泳客溺水 + 救生員冷眼旁觀 → 不作為犯。
泳客玩水 + 救生員衝入海中拉起泳客 → 神經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5 18:02 |
ryulullul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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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知不知道乙生病
乙:不知道


他不知道的前提下也有罪?
不作為不是至少要有知嗎…

神經病那個我有笑到


-------重編輯後-------
重看了第四遍…
我懂了
是我錯了,對不起…

民法親屬篇有修
扶養義務要注意一下…


[ 此文章被ryulullul在2010-02-05 19:04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5 18:07 |
芸淡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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蛤?什麼?
表情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5 19:06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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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ryulullul 於 2010-02-05 18:0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民法親屬篇有修
扶養義務要注意一下…

補充:
不只是民法親屬篇有修,新法294-1(可以說是另類的祖卻違法事由)
於99/1/27公佈之.以下為內容:
第 294-1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
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
   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
   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5 1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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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啟示:
偷懶copy被抓到
被害人甲已更正
當然就是乙的直系尊親屬
男還女的?
有差麼?~~~~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2-05 2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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