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版大 :
所提之問題於何處找到 ?
因小弟查遍所有資料(包含歷次集遊法之修改紀錄,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16:1804289383:f:NO%3DE01199*%20OR%20NO%3DB01199$$10$$$NO-PD)
770111制定時規定是7日--2日,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七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二日前提出申請:
810714修正為6日--2日,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二日前提出申請:
910604再次修正仍為6日,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關諸相關規定,並無提及3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