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34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GT1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会审法] 总统府会计人员
7.总统府会计人员如有违法或失职情事时,应由下述何一机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14 13:52 |
考试盘耶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题应该可以看法条

请参考会计法110条:....(前面省略)............。会计人员有违法或失职情事时,经所在机关长官函达主计机关长官
应即依法处理之。

所以,应该是由总统府会计长---->函达-------->主计机关长官

目前的主计机关有四个:1.行政院主计处 2.台北市主计处 3.高雄事主计处 4.国防部主计局
所以总统府的主计机关应该是行政院主计处。



谢谢指教^^我也正在念呢~如果有异议在一起讨论噜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2 23:4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860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