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19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enzaov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法緒] 司法二元?

我國是司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7 22:38 |
偉誠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學習知識從謙卑開始
謙卑的心反應在態度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7 22:58 |
timeismone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樓上大大
我小小個人管見其實比較認同所謂少數說
因為如果用審判權來分來界定我國是「二元」
那麼軍事審判權也應該加入才對啊
普通法院 行政法院 軍事法院 那至少就是三元囉
何況行政實體或程序法其實多半準用民法與民事訴訟的規定 名為行政法院實質上很大部份傾向民事法院的審判系統
此外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委員會也已被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 表示其具有法院的地位與性質
無論是實質或形式 其實都不只所謂的「二元」

所以我贊成其實我國是一元多軌制
沒有憲法法庭以形式或實質的憲法來審判

只有憲法下的司法審判
司法權的司法審判之下
再以事物的性質區分為 軍事審判(基於軍人與國家間特別權力關係而設)
民事審判
刑事審判(基於國家刑罰權的訴追與發動而設)
行政審判(基於國家與人民產生紛爭,須有獨立於國家行政權的公平法院居中立地位仲裁而設)
以及
因為公務員內部特別權力關係
與司法相關的特殊職業團體
應運而生的審判組織與審判程序  
基本上
只有司法權一元
是廣泛的司法權概念
並沒有司法權以上的憲法審判,或者與司法權平行的行政體系的審判(這點從行政救濟的流程是訴願再訴願之後,會進入行政「訴訟」,也就是司法權的範圍,可以看得出來我國的司法權一元設計,司法權並沒有把權力分給行政權行使,只有在前階段尊重行政權的自我檢討與自我糾正而已)

管見管見
菜見還請各位大大指正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1-09 10:4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23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