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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诉愿练习3
1何谓多阶段行政处分?何谓多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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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7 2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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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出境.财政部于发函给入出境管理局(以前名称)时,六副本通知甲,请问甲不服应向何机关提出诉愿?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7 2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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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题解取自网路、教科书...,或者都有,已忘了。当初整理行政法笔记的初衷,只是尽量将题解整理成好记、好背,以及条列分明,俾能应付考试,至于是否天下文章一大抄,则在所不问了。 表情

(一)多阶段行政处分之意义:所谓多阶段行政处分,系指「行政处分之作成,须二个以上机关本于各自职权共同参与而言,此际具有行政处分性质者,乃属最后阶段之行为,亦即直接对外生效之部份,至于先前阶段之行为仍为内部意见之交换,因此多阶段行政处分之作成机关,基本上仍应以最后列名于处分之「显名机关」为处分机关。
(二)多阶段行政处分之例外:对多阶段行政处分提起争讼,原则上应以显名之机关为对象。但如先前阶段符合下列条件,则得以前机关为争讼对象:
1.为作成处分之机关,依法应尊重前机关之判断。
2.先前阶段之行为具备行政处分之其他要素(仅欠缺显名之要件)。
3.为已直接送达或以他法使当事人知悉者。
(三)本案中入出境管理局的限制甲出境的措施无疑是属于多阶段行政处分,该处分虽以内政部入出境管理局之名义作成,但甲是否有限制出境之必要,系由财政部国税局决定。是以财政部函请该局限制出境,同时将副本送达原告者,因此甲得就国税局通知境管局限制其出境的前阶段行为直接向财政部提起诉愿,如对财政部诉愿决定仍旧不服,得就此诉愿决定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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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2-17 2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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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阶段行政程序,能否提供见解?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7 2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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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谓多阶段行政处分?何谓多阶段行政程序?
2甲因欠税,被财政部发函给入出境暨移民署,甲办理出境时被 
.........
1
1.1多阶段行政程序:指多机关共同参与(先后或同时)的行政程序.
1.2多阶段行政处分:按前开定义,应视其对外有无公法上单方行为法效力来判断,
1.2.1,有诉愿法第6条,共同处分,又可分为数个处分(一个公文),或一个处分共同作成.
1.2.2,1有诉愿法第13条,的显明主义:
1.2.2.2最高行政法院83年3月庭长联席会议决议:采同诉愿法13条的显明主义.
2对此学者有不同见解:83年3月之案例,对实务有不同解释
甲说:对前阶段公文,若有符合行政处分要件,亦可提出诉讼.采例外说.(吴大法官)(通常补习班的标准解答)
乙说:没有这个例外,仅是内部公文的意见,故仅是具名者才是负责机关.(陈师)
丙说:采两个单位分别处分说.(蔡师)
....
甲说:告入出境,也可以向财政部的上级诉愿,再行政法院诉讼(补习班的大部分见解仅在此)
乙说:入出境署的上级诉愿,再行政法院诉讼
丙说:前二说,都不符实际.基于分工,都会有不能完整审理问题.如告入出境,则说不是他决定的(财税能力不足),告财政部,则说我撤了,另外的禁足行为是入出国的.故应以两个处分,向共同上级(行政院,诉愿法6)提出诉愿,或告入出国,而列财政部为诉讼参加.才能就公法事件为完整保障人民权利的程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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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9 1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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