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71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tillibeta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请问"高速公路' 是定着物还是土地成份一部份呢?
请问"高速公路' 是定着物还是土地成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09-12-11 13:59 |
vincent081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应该是定着物
至于为什么不是土地成分的一部分
依民法第66条第2项,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
所以说,除非高速公路是种出来的,不然很难认定是出产物

我是这么认为啦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1 14:58 |
kenken816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定着物

一、非土地之构成部分
二、继续附着于土地
三、具经济效用(目的)--独立的使用价值
四、密切附着而不易移动

所以呢,愚见为:

土地为路面部分,是土地。

高架部分为定着物。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2-11 14:59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来哈拉的,
因为→依民法第66条第2项,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
      所以说,除非高速公路是种出来的,不然很难认定是出产物
所以→房子是定着物,定着物与土地都是不动产,屋内产出垃圾为不动产之出产物
      因为还没拿出去丢,所以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
      所以屋内的垃圾是不动产?
      可是因为垃圾不是种出来的,所以不是不动产?
      但是没吃完要丢掉的的蛋糕(屋内的垃圾)上面长出来的『香菇』因为是『种』出来的,所以又是不动产?
我来哈啦的~~~不要理我~~~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2-11 15:58 |
blues004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若依63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总会议决议(一)

民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所谓定着物:系指非土地之构成部分,继续附着于土地,而达一定的经济上目的,不易移动其所在之物而言。
...............等

高速公路:
1.非土地之构成部分
2.继续附着于土地
3.也有一定的经济上目的
4.不易移动(要移动太难了吧!!)

故高速公路以定着物论!!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1 16:1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95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