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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訴搜索合法?
甲於路上偷車,適乙警員經過,予以逮捕,經甲供述,丙在路口把風.乙去找丙時,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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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1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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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26 19:41 發表的 刑訴搜索合法?: 到引言文
甲於路上偷車,適乙警員經過,予以逮捕,經甲供述,丙在路口把風.乙去找丙時,丙已離開.於是向甲問丙的住所,即通報支援,由丁警員趕往丙住所,並進入搜索並逮捕乙,其搜索是否合法?
若未逮捕到乙,但在床頭的抽屜中意外發現大量海洛英,得否加以扣押?


前半段.
88-1緊急拘捕依現行犯供述~~可見丙為符合緊急拘提然對於屋
居搜索之部分131條須有事實證明受拘捕之在在其內使得為之.可
間131是為具備相當性理由且緊急之狀況無法即時聲請搜索票時.
使得為之.然.依提."由丁警員趕往丙住所,並進入搜索並逮捕乙".得
知丁當時無有相當性理由認定乙當時就在家之下不得逕行行使13
1條第一項.故.丁之行為難謂適法
後半段:
以前提要件為非法侵入搜索之下.使當不能為之緊急搜索131第二
項之要件.且.本題針對搜索客體人為人之下.應為131第一項而不得
藉由本條第一項而發動同條第二項之緊急搜索
(附帶說明:131第二項之緊急搜索.僅有檢座使得發動)

--------->以上僅為小的之見解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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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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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路上偷車,適乙警員經過,予以逮捕,經甲供述,丙在路口把風.乙去找丙時,丙已離開.於是向甲問丙的住所,即通報支援,由丁警員A趕往丙住所,並進入B搜索並逮捕C乙,其搜索是否合法?
若未逮捕到乙,但在床頭的D抽屜中意外發現大量海洛英,得否加以E扣押?
.............
1A是否符合88-1,準用130和131I之拘捕搜索和附帶搜索?
1.1 學者以為,是否還在追躡中,如何時間太久,距離太遠,且又換了人,則不可以.但若還在溫追緝(還熱的),則可以.
1.2 又住宅是否可以拘捕搜索,需符合131I要件,捉人,追人,有人犯罪,才可以.本案是共犯口中之現行為或共犯,但已不在現場,不符合88-1,為冷追緝,當然不可以131I.
1.3依131III和IV,法院得審查其合法性,不得為證據.(依158-4)判斷.
1.4唯警員拘捕時(告知權利),立送檢察官訊問(95,96),並依131III事後檢查.
2涉及131I可否無票扣押?(137,152)
題旨為另案扣押(152),因捉小偷.按學者提美國的一目瞭然原則,只能就合法拘捕,立即明顯為犯罪證物,始能扣押.
則本件,因丙不在屋內(且無88-1適用,如前述),且憲法保護居住權,除非有急迫,明顯等合理根據外,應報請檢察官,向法官聲請搜索票.故丁進入丙宅已非法,其查扣之海洛英(在抽屜),必須說明是一目瞭然下發現,不是找人而開抽屜,故為非法扣押,依158-4,權衡其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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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7 2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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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進入非法,又其非一目瞭然發現,故為不合法扣押.


劉開 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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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7 2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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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個爭點是獨立扣押問題.
警察無獨立扣押權.必須報檢察官.(用電話,由檢察官依131ii指揮來緊急搜索)


劉開 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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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一目了然法則.乃係出於從事合法搜索為前提要件之司法人員
而合法搜索之下.以視覺感官神經之下完全目視之方式而為之:若僅
於單純符合視覺感官之要件而非基建立於搜索為前提之下.亦不得對
屋居為無令狀搜索處分

扣押乃伴隨搜索處分之後.針對應沒收之物品.或可為認定犯罪事實之
資料為之.適用具合理性懷疑之之下之令狀或無令狀搜索處分中為之.
法院簽發(刑訴128)-->令狀主義(針對人或物)
附帶搜索(130)-->司法人員為拘提逮捕為前提(針對安全或物)
逕行搜索(131-I)--->司法人員為拘提逮捕為前提(但.是針對人)
緊急搜索(131-II)--->由檢座為之或指揮230.231之司法警察(官)為之
同意搜索(131之1)--->明示意願同意之下
以上搜索.針對動之客體皆可為搜索後逕而扣押
-------->以上僅為小的見解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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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7 2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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